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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付管理规定通知

财政支付管理规定通知

各市级驻外省市预算单位、驻外省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驻外省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外埠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我市市级驻外省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年起我市外埠单位财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范围。由外埠单位主管部门代编代报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财政国库部门依据外埠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外埠单位基本账户。

二、外埠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300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京财国库[*]1614号,以下简称《简化流程》)、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改革中资金审核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国库[*]1916号)(以下简称《加强审核工作》)及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考虑到外埠单位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由主管部门代编、代报的特殊情况,我市外埠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预算及预算执行工作管理,加强沟通与配合,保证我市外埠单位方便、及时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