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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员接转通知

规范党员接转通知

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员因工作调动、就业、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或所在地,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各级党组织必须严肃对待,严格管理,规范书写。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蓝黑钢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的编码应根据某一年度的组织关系接转先后顺序编写。如2007年接转的第一份组织关系,编码应为第,随后接转的组织关系编码依次递推。

2、在党员介绍信存根和主件中应注明具体的转出、转入党组织全称,不得以基层党(工)委简化名称,还应注明月工资总额、党费交纳标准及交至年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天),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在介绍信回执中应注明接转人,并由接转单位盖章。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原则上只限一人使用,如果因党组织隶属关系变动需要整体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可使用一张介绍信,但应另附带党员基本情况的名单。

4、由本县转往县外的党员,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必须落实党组织关系,组织关系回执由接收党员的基层党(工)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传真或邮寄给该党员原有基层党(工)委。转出党员超过6个月未落实组织关系的视为脱党,按《党章》有关规定,由原基层党(工)委按脱党处置,各级党组织在党员开具介绍信时要认真交待清楚。

二、严格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程序

1、各基层党(工)委内部支部之间党员变动,除因工作调动外,其他党员变动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出正当理由,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党支部同意,由原支部向基层党(工)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基层党(工)委认真审查后出具介绍信到所去党支部,最后转入支部向基层党(工)委书面报告。

2、县内各基层党(工)委之间党员变动,由党员持工作调动介绍信或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同意后,到基层党(工)委审查,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再持县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转入地基层党(工)委,转入地基层党(工)委出具介绍信给该党员到所去党支部,最后转入地支部向基层党(工)委书面回执,转入地基层党(工)委向转出地基层党(工)委传真或邮寄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

3、组织关系转向县外的党员,由党员持工作调动介绍信或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同意后,到基层党(工)委审查,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到所去基层党(工)委,编入去向单位党组织后,转入地基层党(工)委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传真或邮寄到原基层党(工)委。

4、介绍信和回执应逐级留存,并粘贴在介绍信存根上。凡收不到介绍信回执的一律视为未转出党员,由转出地基层党(工)委收回,继续承担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严把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关口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因故不能本人携带的,可委托党员转出方或转入方单位党组织帮助转递。基层党(工)委接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及时将转入党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到党员名册上和录入到党员信息库中,编入党组织。

2、由外县调往本县的预备党员,应先到县委组织部登记审核,然后落实组织关系,发现手续不完备的预备党员退回原党组织,由原党组织作出处理或完备手续后再按程序办理组织接转关系。转入地党组织应做好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并及时办理转正手续。

3、对办理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必须严格审核、严密手续。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除下列两种情况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若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把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组织转入到其所在地乡镇所辖的村(社区)党组织:一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可转往居住地村(社区)党支部;二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到原工作单位以外的乡镇因投奔子女或亲属等情况长期居住的,可以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破产企业中的党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和在县城及各乡镇街道修屋购房、务工经商,有长居趋势的农民(无职居民)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现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

5、办理组织关系转移必须经转出单位和接收党员的基层党(工)委双方同意并签署意见。

6、基层党(工)委办理转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一并提供包括党员详细居住地址、工资总额及党费缴纳基数等基本情况,经转入地基层党(工)委核实后,统一报县委组织部复审备案,然后办理接转手续。

7、村(社区)党支部对辖区内的全体党员有参管权,对在职党员、非直接管理的党员实行双重管理。村(社区)支部要加强同转入本支部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原工作单位的联系,汇报该党员的思想状况,了解该党员的工资变动情况等,以便及时的加强该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调整党费交纳标准。

四、严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责任追究制度

1、党员组织关系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原则上由组织干部负责,其他人不得插手。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分年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十年以上。党组织负责人或组织委员发生变动,必须办理接交手续。县委组织部每年要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实行“四不准”,即:不准越权接转组织关系,不准超期积压党员组织关系,不准丢失或遗漏组织关系,不准私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发现上述问题,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严格要求党员履行义务,按时足额收取党费。每个变动党员都要自觉、主动、按时、按标准足额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年按2.4元交纳不变,国家机关、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离退党员、在职村(社区)民选干部一律按工资基数计算交纳,绝不能因组织关系转移到村(社区)支部而降低党费交纳标准。

各基层党(工)委近期要对本辖区、本单位工作调进调出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党员干部、流动党员和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情况、参加组织活动情况和党费交纳等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组织关系在原党组织已转到本单位(地)党组织的,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编入党组织;对组织关系已从本单位(地)党组织转出的要及时索要其转入地党组织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逾期未返回介绍信回执的,要联系转入地党组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对辖区内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党员将组织关系从原党组织转出后,未将组织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的,要及时转到工作单位,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转到原户口(或其父母)所在的村(社区)党组织。各基层党工委于7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