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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收费通知

农民建房收费通知

各有关收费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价格管理部门: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重申如下规定:

一、涉及农民建房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X元/证

暂住证X元/证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农村中小学要继续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号)规定,将向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予以公示。公示内容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关于继续实行**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2003]62号)附件《**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执行。

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订购课本的种类、数量及价格通过学校收费公示栏及收费通知单等形式予以公示。

三、免收农村中小学的外来人员子女借读费,具体按照京财综[20**]137号文件执行。

以上有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将作为我市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