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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成交通知

采购成交通知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结合**市实际情况,现将**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下同)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下同)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二、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具体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三、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依法提出质疑。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文件的备案。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采购人和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不按本通知执行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采购结果审批程序同时废止。凡20**年11月1日前批复立项的采购项目,仍执行原审批程序;20**年11月1日以后批复立项的采购项目,按照该通知执行。

八、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相应修订本区县的程序。

九、本通知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二○○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