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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资产管理通知

经营性资产管理通知

**、广海湾试验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规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已签订的经营性资产各种合同(协议),统一由主管部门保管,报市公资办备案。

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使用,需续签或新签合同(协议)的,必须先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市公资办审批后执行。签订新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经公开招标不成功的,经市公资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未经市公资办审批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使用续签或新签合同(协议),一律无效,所产生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由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承担。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严格按台府[200**]69号文件要求执行,应缴纳的资产占用费,按市公资办核定数依时足额缴交。

四、镇属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委托当地镇政府监督管理。

五、凡是违反公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变更或虚假签订经营性资产使用的合同(协议),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经营性资产收益、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