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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选推荐责任制通知

干部人选推荐责任制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区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建立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干部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严格参照《条例》选拔干部的程序和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走群众路线,进一步扩大组织部门选人用人视野,努力提高选拔干部的民主程度,把好干部入口关,为配好、配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证。

二、推荐的对象和条件:

推荐给区委组织部列为组织考察对象的人选,原则上应是本单位中层以上的在职干部。具体条件是: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邓小平理论观点和精神实质,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三)有胜任领导岗位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开展工作;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5周岁以下,推荐正副科(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分别满二年和三年。

特别优秀的,其任职年龄和任职经历可适当放宽。

三、推荐方式及程序

干部推荐方式分为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种方式。推荐程序是: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由区委组织部或本单位党委(党组)主持。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

2、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3、汇总推荐情况报区委组织部。

(二)组织推荐

1、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群众测评(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然后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察了解。

2、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时,获得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推荐意见。

3、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附考察材料和会议记录,送区委组织部。

(三)、个人(含领导干部)推荐

1、在推荐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专业特点和主要不足。

2、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向区委组织部领取《推荐干部登记表》。

3、领取《推荐干部登记表》后,按表格的内容逐项如实负责地填写并署名。而后将表及时送交区委组织部。

允许和鼓励干部个人自荐。自荐材料由本人签名或盖章后直接送区委组织部。

四、推荐责任和纪律

(一)推荐工作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干部德才条件和“四化”方针,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推荐干部情况。对积极向组织推荐优秀人选者,要予以表扬和鼓励。

(二)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实行亲属回避。回避的亲属范围为:夫妻关系、直系血新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