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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通知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县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如下:

一、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表)。

二、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请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积极参与做好保护工作。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