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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方案

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方案

2019年是全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完成年度脱贫解困工作任务,推动脱贫解困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4号)、以及《2019年度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对工作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兜底线、保基本、可持续”为根本要求,以“托底保障、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系统集成、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整合各类帮扶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力度、确保质量,推动城镇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解困,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与全镇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现有城镇贫困群众74户121人,其中城镇特困群众2户2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3户106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9户13人。实现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得到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措施

(一)筑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1.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35元。

2.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3.加大对城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保障,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0元,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

4.提高城镇低保对象兜底保障水平。将城镇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4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410元。探索实施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将持有居住证、进城稳定居住1年以上,且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居住证所在地城镇低保保障范围。稳妥实施低保延退制度。鼓励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就业稳定后实施1至2年(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至3年)的低保待遇延退。

5.提高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

6.加大惠民政策实施力度。居住在县城中心城区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参照城镇低保、特困人员享受每月免征污水处理费、免10度电费、有线电视收视和网络费减半、燃气费在第一档用气量内优惠0.6元/立方米等减免优惠政策。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

7.强化城镇贫困群众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城镇贫困群众认定政策规定,抓好精准识别这个首要环节,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扣好扣准脱贫解困“第一粒扣子”,严格把好对象准入关。实行城镇贫困群众精准动态调整,建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退出的科学认定机制。加大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力度,完善准入制度,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于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年调整不少于两次,城镇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每年调整一次。对于家庭收入财产严重超标,识别明显不精准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二)着力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扶贫。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同时,由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代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提供就业援助。对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开展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定期举办“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面对面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其提供可挑选的就业机会。对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成功脱贫的城镇贫困群众,可以让其在1-2年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解困、边返贫返困现象。

2.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

3.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城镇贫困群众创业项目以及吸纳城镇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应参保和未参保人员底数,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保险、在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特困供养、城市低保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由县政府出资100元/人资助缴纳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积极推进教育扶贫。全面落实多元化扶持与资助政策,实现各级各类教育贫困群众家庭学生资助全覆盖。发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升义务教育,促进贫困人口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1.落实城镇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给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发放资助政策联系卡和明白卡。简化资助程序,城镇贫困群众家庭上学子女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实行“一签式”资助,变“家长跑”“学生跑”为“学校跑”。

(1)学前教育阶段

①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家庭(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贫困户,下同)子女,每年享受1500元学前教育资助金。

②在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每年享受3000元的学前教育资助金。

(2)义务教育阶段

所有学生全部实行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即“两免一补”)。小学段贫困家庭的寄宿生,每学年享受1000元的生活补助金;初中段贫困家庭的寄宿生,每学年享受1250元的生活补助金。特教小学段和特教初中段的寄宿生,每学年分别享受1200元和1450元的生活补助金(含在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

(3)高中教育阶段

①公办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每学期免除学杂费380元;民办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每学期免除学杂费180元。

②对在全日制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③在职业中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农村、城市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免除850/2000元标准的学费。对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高等教育阶段

①当年录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录取省内院校每人500元、录取省外院校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金,资助解决高校新生入学路费。对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放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解决大学第一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

②对当年录取普通高学校的新生和高校在读的学生,提供每年8000至12000元额度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加快城镇学校布局调整。优化城区学校布局,稳步推进城区学校新建、改建,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提升教学质量,满足城镇贫困群众子女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需求。

3.开展专项教育救助。争取职业技术学院、安排职业中等学校每年拿出一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城镇贫困家庭子女招生,通过圆梦助学金、慈善助学等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子完成学业。

(四)持续推进健康扶贫。对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群众由政府代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防止城镇贫困群众因无力缴费而断保退保,杜绝因病致贫的现象。

1.资助贫困人口免费参保。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参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购买重大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对城镇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出现政策性亏损,县财政按照合理比例给予弥补,保障补充保险可持续。

2.加强专项医疗救治服务。实施城镇适龄妇女免费“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开展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所有城镇贫困群众签订服务协议,重点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约率和群众满意度。

3.取消一、二级住院起付线。城镇贫困群众在统筹区域内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分别按90%、80%比例报销。

4.提高15种重大疾病医保保障水平。深入做好对贫困人口患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救治病种。将肝癌、尘肺病、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等纳入专项救治范围。

5.实施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和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6.增加12种II类门诊慢性病种类。在现有2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增加艾滋病、老年痴呆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症、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多发性硬化病、痛风、慢性骨髓炎、慢性消化性溃疡等12种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7.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提高Ⅰ类和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慢性病患者,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由10万元提高到35万元。城镇贫困慢性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II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病种由3000提高到4000元,双病种由4500元提高到6000元。

8.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贫困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万元降至5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到90%。城镇贫困群众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地区起付标准的部分,提高5%的报销比例,2019年起付标准继续执行6983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予以报销。

9.提高重性精神病保障水平。城镇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享受一个周期(60天以内)免费住院治疗,定额补助标准为三级医院1.5万元、二级医院1.3万元,一级医院1.1万元,如患者住院时间未达到定额规定天数,按定额标准转换为按床日付费。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二三级医院分别按90%和80%报销,剩余费用由医疗救助承担。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为: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定额标准,剩余费用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

10.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一是慢病随来随审制。城镇贫困群众在工作日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时可随来随审,只要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即可发证享受相应待遇。二是城镇贫困群众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不需要经过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评审,可直接纳入报销。

(五)落实贫困群众住房保障。对无住房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积极引导其到养老院集中供养,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纳入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对城市低保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纳入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若国家不新增住房租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兜底保障。

(六)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对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众获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可在年度封顶线内再增加1-2次救助;对城镇贫困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

2.开通快速救助渠道。全面完善乡镇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城镇贫困群众情况紧急的困难救助需求,在民政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较小金额下,委托各乡镇场直接审批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报县民政局备案,有效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建立社会救助社区协理员制度,完善各乡镇场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形成对城镇贫困群众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救助及时的高效机制。

(七)切实发挥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各类资源帮扶优势得到整体发挥。

1.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

2.开展单位和个人结对帮扶。要求新区、园区社区积极与各帮扶单位沟通协调,及时组建帮扶工作组,由牵头单位选派1名单位副职领导担任帮扶工作组组长。棉右社区由镇自行组建工作组进驻帮扶。妥善安排在职正科级领导与三类结对帮扶对象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

3.支持社会组织帮扶。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服务。一是开展生活照料。通过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健康咨询、精神慰籍、家政服务、生活护理等方式,帮助失能家庭缓解困境。二是开展个性化服务。定期有针对性通过社会工作者介入,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为贫困家庭提供社会融入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心理疏导服务、资源链接服务和宣传倡导服务,更好地为贫困群众舒缓心理压力、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建立支持网络,改善生活境况。

4.鼓励社会公益帮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镇贫困家庭,在启动相关救助政策基础上,通过慈善会平台向社会呼吁,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场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将脱贫解困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优化管理服务。要强化政府脱贫解困工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大力推进“一次不跑”改革,优化各项申请事项审核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让贫困群众“少跑腿”“不跑腿”。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服务城镇贫困群众的质量水平,让城镇贫困群众在更加优质的管理服务中有更多获得感。要加强城镇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和谐社区”“温馨社区”“文明社区”“智慧社区”,改善人居环境,尤其要重点改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居环境。

(三)强化核对机制运用。加强跨部门核对贫困群众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实现户籍、车辆、税务、婚姻登记、殡葬、社保、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救助帮扶资金等违规行为。

(四)营造良好氛围。抓好脱贫解困信息报送,积极组织运用新闻、网络、先进典型等宣传活动,通过一封信、明白卡(墙)、口袋书以及面对面宣传等形式,把各项扶贫政策送到贫困群众家中,提高群众知晓率、认可度、满意度。

(五)压实工作责任。党委、政府承担城镇脱贫解困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郭志佳为组长,镇长肖金亮为第一副组长,分管城镇脱贫解困工作常务副镇长肖世钿为等为副组长,镇民政所、财政所、人社所主要负责人、各社区书记、主任等为成员,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本辖区内贫困群众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直接负责贫困群众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城镇贫困群众台帐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按照标准得到认定。结对帮扶党员干部定期到结对贫困家庭中走访,确保帮扶单位和责任人帮扶到位,做到“不脱贫、不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