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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超载车确保道路安全方案

打击超载车确保道路安全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交公路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照忻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车辆超限超载造成主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桥梁严重损坏,严重制约我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和道路安全的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严惩车辆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政府主抓,纠风、交通、公路、公安、交警、工商、煤炭、国土、安监、发改、经贸等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实际综合治理,杜绝公路“三乱”,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区治超工作,确保道路交通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的通告》,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目前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55吨以

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杜绝车辆非法改装现象。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为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各乡(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治超工作领导,继续运行“政府组织、交通牵头、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人员,进一步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治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使其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管理。

四、认定标准

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执行“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车辆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不得超过主车的总重;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减少4吨”的认定标准。

五、治理方法

针对目前我区超限超载车辆主要是本地车辆和过境超限超载车辆,货物装载源头(豆云砂、石子)和过境拉煤车、铁矿粉车缺乏有效监督控制、地方黑恶势力强行送车闯卡等特点,本次专项行动以源头与路面治理为,采取点面结合、依法重处,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方法。

(一)源头治理

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国土、经贸等相关部门派2名专职人员24小时驻矿(场)监督。主要职责是:

1、监督豆云砂场、石料厂按车辆标准装载豆云砂及石子,劝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2、以豆云砂及石子销售票为依据,逐车登记,核实砂石车辆的载重情况;

3、对劝阻无效、强行上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做出详细的车辆超载信息记录,及时报治超办。

豆云砂、石料场和豆云砂、石子经营企业要协助驻矿场监督员开展工作,真实准确地提供豆云砂、石料销售的相关信息。对于弄虚作假,故意放行,不配合治超工作的或十天内累计驶出超限超载车辆超过10%的或收购、储存、销售非法(煤场)及砂石石料厂,国土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工商部门要暂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对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辖区的实行责任倒查制,由纠风部门负责落实,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取缔非法煤场

要继续整顿公路沿线煤炭市场,对非法设置的配煤场要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途中为车辆加装、配载货物的不法行为,防止非法煤场反弹势头蔓延。

(三)二十里铺临时卸载点

继续保持“政府组织,交通牵头,公路、公安、交警路面联合执法的协作机制,对经称重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特别是对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货车实行严管重处。

(四)流动稽查

1、要充分发挥流动稽查的作用,加大上路的范围和频次,重点查处车货总重55吨以上绕道、闯卡、聚众、堵路和无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对认定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区政府对原经省政府批准的二十里铺卸载点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及经费分配等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

2、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流动稽查大队人员配置由交通路政、公路路政、纠风、交警组成。流动稽查分队的设置可按属地设置的方式,由政府组织。

3、各流动稽查分队依托经批准的临时卸载点、交警值勤点和有称重设施(可租用煤检或民用静态地磅)的便利场所进行卸载,加大对恶性超限超载车辆的稽查力度。

(五)跟踪督查

区纠风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这次专项行动全方位跟踪督查,并及时反馈信息,处理突发事件,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确保此项行动顺利进行。

六、有关事项

(一)农村公路管理

县乡村公路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限高、限宽、限重等保护措施,禁止载货质量20吨以上重车通行,保护公路、桥梁等设施完好。

(二)假冒军车治理

对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行为,各点、队要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牌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对于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用装备的载货类车辆,一律按照假冒军车处理,先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同时予以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厉打击车托、假记者和破坏公路、桥梁保护设施行为。

在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要同步开展打击车托、假记者行为。对黑恶势力猖獗、车托里勾外连,通过各种关系故意绕道送车、恶意堵车、聚众闹事现象以及冒充记者身份、伪造记者证件或以正规报刊名义招摇撞骗、聚敛钱财的假记者,特别是按照忻政发88号文件第六条,由区交通局在“县乡村公路采取限高、限宽、限重”等保护公路桥梁设施,遭到盗窃、破坏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警力,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该捕的捕,该拘留的拘留,切实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固定检测点处罚标准

1、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超限率在10%以下的,超一吨罚款100元,超限率在10%以上的消除违章后,按每超一吨罚款100元的标准实施处罚。

2、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并处以罚款,罚款额度:车货总重55吨以上——60吨(含60吨),罚款3000元;车货总重60吨以上——65吨(含65吨),罚款5000元;车货总重65吨以上——70吨(含70吨),罚款10000元;车货总重70吨以上——75吨(含75吨),罚款20000元;车货总重75吨以上,罚款30000元。所罚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五)流动稽查处罚标准

3、采取又卸又罚的方式。卸载的超限超载货物(除煤焦外)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超过3日按无主货物处理。超限超载煤焦继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执行。

4、流动稽查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员,公安交警要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实行记分制度。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一次记6分;对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2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于无牌无照擅自进行超载运输的“黑车”,交警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各固定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各交警大队、路政大队所辖路段、站点悬挂横标,发放治超宣传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相关配合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治理阶段。区政府统一集中行动,治超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配合,纠风监督,合理配备人员,组织精兵强将,突出治理重点,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依托临时卸载点、交警值勤点和有称重设备的便利场所,加大卸载力度,一次卸载到位。流动稽查队根据超限车辆分布情况,集中查处绕道避检、滞留观望、堵塞交通车辆,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二)突出治理重点,对车货总重55吨以上车辆、7轴(含7轴)以上车辆、私自改装车辆、装载物超出栏板高度(即戴帽车)以及装载易抛洒物品不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四类车辆要登记、造册,并在道路运输证上盖违法登记章,建立超限超载车辆及驾驶员黑名单,每周一报区治超办,由区治超办抄告运管部门,并在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市交通台等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对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运管部门。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宜卸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予劝返,拒绝劝返的按前面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和违章登记。

(四)对采用重车空挂、空车重挂等方法进行恶意超限运输的违法车辆,在认定标准上除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晋治超办[2006]8号文件要求,实行先主车、挂车分别检测认定,后合并认定的方式进行治理。

(五)对故意闹事、聚众堵车车辆,按照省治超办文件精神,在报请市治超办同意后,除闹事车辆外,其余车辆可放行,但必须详细登记放行车辆数量和牌照,以便查验。闹事车辆由现场公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公路法》的规定罚款3万元。

(六)区流动稽查分队所没收的煤焦按规定拍卖后上缴财政,区财政按照上缴总额的100%返还用于治超工作,返还后的款额除治超成本按照公安(交警)40%、交通(公路)40%,治超办10%、纠风部门10%的比例分配,用于治超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落实责任,严密组织,认真安排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格规范在专项行动中的执法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发生,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