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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案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做好年度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水利局印发〈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水发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贯彻落实《办法》和《细则》,进一步改善农村水环境,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有序平稳推进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管理目标

年度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范围为江东市、清水坝、颜家庙3座中型水库和喉咙管、柳溪等18座小(一)型水库的禁投和珍珠养殖转产。通过对上述水库实施综合整治,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年底转产珍珠养殖面积1.5万亩,不再新增珍珠养殖面积。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水库投肥养殖基本情况。各有关乡镇在年3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文件报送县水保办

(二)清理和修改水库养殖合同。年3月15日前,完成全县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所涉及的水库养殖合同清理。承包人愿继续承包进行养殖的,应修改合同,增加禁止投肥养殖条款;对承包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三)转产珍珠养殖面积。年3月底以前,将转产珍珠养殖面积1.5万亩的任务分解到乡镇,相关乡镇要依法通过变更或终止合同、变卖等途径,在年底以前完成珍珠养殖转产面积任务。到期的珍珠养殖合同,不得续签;不得增加新的珍珠养殖面积。

(四)设立“四禁”警示牌。在年4月1日前,完成全县所有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四禁”警示牌设立,并公告举报电话。

(五)开展污染源调查和整治。年6月1日前,县水保办会同相关乡镇在全县各保护区域内,组织开展本县辖区农村饮用水重点保护水源污染源的调查,根据管理目标、调查情况和各自实际,制定消除污染源整治方案和行动计划。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水保办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落实到位。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管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县农办、水利、环保、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卫生、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部署、督导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保办),办公地点设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调研和起草有关文件,落实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建立目标考核、奖惩和监督检查制度。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水保办在年底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年3月12日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考核和奖惩的依据是水质监测结果。

(三)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农村饮用水县级重点保护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由县水保办负责,配合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每季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报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办公室,并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

五、工作要求。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县政府督查室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