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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工作方案

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州市年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府发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事件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重点污染企业监管工作意见精神,通过整改和完善污染企业的环保设施,提高我县重点污染企业监管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业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的重点污染企业防治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长效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

(二)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县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1.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企业治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工作;

3.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价,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4.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

5.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市环保局汇报重点污染企业情况;

6.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企业治理信息。

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要充分发挥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管和监督性监测,形成完善的环境监管网络。

三、重点污染企业的界定

1.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企业;

2.国家、省环保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

3.省环保厅列为重金属及危险废物的重点监管企业;

4.影响国控、省控及县控断面水质安全的污染企业;

5.处于1.5公里范围内等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

6.其它需要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

四、重点污染企业的整改措施

市政府划定了我县重点污染企业共55家,并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了评价,根据市政府的处理意见,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年以前建成投产未审批的老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州市主要河流两岸1.5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处理方案》等有关规定,且环保设施完善、外排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的漂塘钨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要求在年9月底前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到省环保厅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予以处罚。

(二)对那些政策不允许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对选址不符合《州市主要河流两岸1.5公里范围内污染企业处理方案》的企业,要求搬迁并在9月底前到省环保厅办理好环评审批手续:伟良钨业有限公司,金大有色金属有责任有限公司,大余县鑫盛钨制品厂。

(三)对已通过环评审批且在生产的重点污染企业,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由县环保局于年6月底前下达限期验收催办函,并要求在6月底前向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如6月底前未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律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

1、省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企业(5家):

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大余金城钨业有限公司、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大余县龙威钨业有限公司、州金祥矿业有限公司

2、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企业,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企业(7家):

悦安超细金属有限公司、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大余县森本铅电解有限公司、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钨矿、大余县忠盛矿业有限公司、大余县春阳矿业有限公司、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3、市环保局委托县环保局验收企业(3家):

大余县宏业矿产品有限公司、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大余石雷钨矿、大余华润铜材厂

(四)对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的重点污染企业,若设施不完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要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大余海裕贵金属有限公司,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实施关闭;对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崩岗山钨矿,由县环保局于5月10日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在6月10日前按照环保要求整改到位。

(五)强化联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形成对重点污染企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联动监管机制,由县环保部门、属地乡镇(工业园管委会)、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对全县55家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见附表),各牵头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县工作要求,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五、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工作要求

(一)开展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调整重点污染企业。重点污染企业的确定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依据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能力、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评价,并增加新建污染企业,适时更新重点污染企业的名单。

(二)县政府将重点污染企业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作为主要防控企业,根据省、市、县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专行整治,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总量控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污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对企业应实施限产、限排措施。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从严监督、严格要求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指定专门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县环保部门每月至少要进行二次以上的生产状况及环保设施运行现场检查,在每月二次的定期巡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突击抽查、检查。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方案,并确保整改到位。

县环境监察大队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对所有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着重强化对不能稳定达标企业的监管和巡查频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五)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制定全县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性监测计划,做到每半年至少监测二次。在监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风险的监管。各企业必须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旦出现污染事故,要立即停止生产,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六、重点污染企业环境监管考核

(一)县环保局要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行为每年组织一次督查,选择一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重污染企业为挂牌督办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重点污染企业监管情况列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