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综治方案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综治方案

根据省、市、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治理活动目的

通过长期和集中并举的治理,扩大影响,形成强烈的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的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强化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制度,标本兼治,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有效机制,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值范围内。

二、专项治理活动内容

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对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女孩和生育女孩的家庭予以更多的关爱,治标与治本并举,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步入良性轨道。

(一)深入宣传,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采取各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广泛深入宣传《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意见》、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及管理制度,使人人知道进行胎儿性别比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专项整治执法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丁华敏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开展“关爱女孩行动”

要倡导男女平等,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女孩行动”,达到长远治本、良性循环的目标。要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着力提高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使其得到现实利益,提高政策的倾斜力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实行奖励、养老保险、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提高女孩家庭规避风险能力,真正使生育女孩的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让群众感受到生女孩光荣,逐步淡化生育性别比偏好。要切实改善女孩生育和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地位,积极开展好女孩助学和各种有益女孩的活动。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要建立完善B超、终止妊娠、孕情监测、出生申报、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B超(含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B超登记备案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站的所有B超设备均要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B超型号、数量、性能(可能鉴定胎儿性别),报县计生委。

(2)孕妇B超检查登记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所对孕妇B超检查要进行专门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孕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妊娠胎次和时间、检查原因、检查结果、检查医生(2人)签名。凡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必须经科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并由两名医生在场方可实施B超检查。

(3)B超操作人员应取得技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4)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所必须在有关场所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警示标志。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有三名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由指定的医疗或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卫生局批准,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或保健机构鉴定。县卫生局应指定一家医疗或保健机构负责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诊断和出具证明工作。

2、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的终止妊娠。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所应在相关场所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醒目标志。违反规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对施术单位、施术者和受术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引产报批。凡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需经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批准,施术单位需凭乡镇计生部门证明方可实施引产手术,并保存证明,否则,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论处。

(3)持有生育证怀孕但未经乡镇计生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取消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3、孕情监测制度

乡计生办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制度,对怀孕过程和生育结果进行全程监测,定期访视,提供生育保健服务。

4、出生报告制度

生育夫妇应在生育后48小时内报村(居)委会计生专干或乡镇计生部门。

接生单位和乡村接生员应建立出生婴儿出生登记表,内容包括婴母姓名、年龄、住址(单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性别、胎次、婴儿发育情况,每月底将登记表分别报县卫生局和所在地乡镇计生部门。

5、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婴儿在接生单位死亡的,接生单位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每月底向所在地乡计生部门通报。婴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报告。

婴儿在接生单位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乡应立即派人核查。

6、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所使用。

禁止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零售企业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个人。

禁止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自行配终止妊娠药品。欢迎广大公民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5000元奖励。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情况复杂、难度大,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落实,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党委政府将加强调度。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组织攻坚战,大造舆论,大造声势,形成强烈的治理氛围,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所的B超使用管理、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和实施有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