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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出生缺陷干预试行意见

市区出生缺陷干预试行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对出生缺陷工作的领导,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出生缺陷干预的重大意义

出生缺陷是指孩子在母体内还没有出生之前就得的各种疾病和异常的一个总称。据中国妇幼卫生检测网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出生缺陷总数高达80-120万,约占年均出生人口总数的4-6%。我省年均出生缺陷3000-3500人,约占出生人口总数的3-4%。我市出生婴儿活产数9709例,肉眼诊断畸形儿47例;我市出生婴儿活产数8649例,肉眼诊断畸形儿39例。以此推算,我市每年先天加后天显现的出生缺陷在250-300人。我市经济欠发达,尤其是农村出生缺陷筛查和检测工作相对滞后,出生缺陷农村高于城镇,对人口出生质量、健康水平影响较大。如不及时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有效干预,将给国家、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其危害和后果都十分严重。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消除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种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决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优质服务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重点监测、普遍干预,建立和完善出生缺陷三级干预体系,积极开展遗传优生、生殖健康、婚前疾病筛查工作,引进和推广适宜的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政策、文化、环境、技术等综合措施,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领导。要把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政府领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测筛查相结合、政策引导与药物干预相结合。二是坚持部门合作。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三是坚持面向农村。以乡镇、社区育龄群众为基础,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活动,努力做好孕前筛查、监测和干预,避免和减少出生缺陷病的发生。四是坚持预防为主。以可预防的、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重点,采取科学的防控措施,减少高发先天性疾病发生。五是坚持分类指导。城镇做好优生知识普及工作,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农村在普及优生知识的基础上,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指导,将药物干预措施落实到人。

三、全面实施出生缺陷三级干预的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人口计生、卫生、民政三级联动覆盖城乡生育人群的出生缺陷三级干预网络,即全市出生缺陷以一级预防为重点,对新婚夫妇、待孕妇女、高危人群全部实施免费药物干预和优生筛查,其药物干预和优生筛查覆盖面分别达到80%、70%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全市基本形成县、乡(镇)社区、村出生缺陷三级干预网络,新婚、待孕、高危人群全部享受免费药物干预和优生筛查,其药物干预和免费筛查覆盖面分别达到95%、85%以上,出生缺陷基本得到控制。

(二)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出生缺陷药物干预服务网络,准确掌握新婚、待孕、高危人群药物干预和优生筛查底数,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和高危人群指导,大力普及优生知识,提高对维护母婴健康权利的重视。三是倡导婚检。积极开展遗传优生咨询,对新婚、待孕妇女进行四项病原体检测,减少出生缺陷病的发生。四是建立可控的出生缺陷干预模式。对出生缺陷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预防,减少危险因素。同时,要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残疾儿童治疗康复工作。五是人口计生、卫生协同推进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六是认真做好病残儿鉴定和二胎审批工作。七是各地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创造条件开展优生筛查和出生缺陷检测工作。八是抓好试点。建立市级出生缺陷预防示范区,抓点带面,促进工作。

四、健全制度,强化对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管理和建设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制度,是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的关键。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村级(社区)。计划生育专干负责新婚、待孕夫妇、高危人群基本情况的调查了解和药物干预发放登记落实工作。

(二)乡镇机构。乡镇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参加检测人员的组织和跟踪随访,对检测出的高危人员及时转送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三)县级机构。各地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做好检测情况的登记、存档和数据统计分析汇总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出生缺陷筛查、检测情况,建立信息长效监管机制,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四)加强管理。建立人工终止妊娠、孕情监测网络。严禁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和胎儿性别鉴定,并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确保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实施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制度。各地都要加大对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设备资金的投入,改善和提高服务能力及监测水平,对开展出生缺陷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要给予专项资金投入,为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实施出生缺陷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大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出生缺陷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

(二)要进一步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投入。每年要将出生缺陷药物干预、婚前优生筛查工作经费列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出生缺陷工作的专项资金,保证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难度大,科学性强,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合力推进。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为党委、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及时准确掌握药物干预、优生筛查人数,重点做好一级药物干预发放、随访跟踪服务和监测报告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人员和设备优势,加强遗传咨询、疾病筛查、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工作,对出生缺陷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大对新婚登记倡导婚检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把婚姻登记质量关,并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财政部门要把出生缺陷药物干预、优生筛查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出生缺陷工作的有效开展。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优生优育优教人口健康知识宣传。残联、妇联、教育、科信等部门要依托各自工作优势,面向社区和家庭,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家庭救助、帮扶解困工作

(四)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作为着力改善民生、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切实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