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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促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方案

为纵深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推行和规范我县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下简称公共标志)设置工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方便公众生活,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纵深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推进《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全面排查全县公共标志,对不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标准要求的公共标志进行整改、规范,使我县公共标志状况明显改观,建立健全公共标志规范化、标准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在我县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公园、学校、广场、医院、运动健身馆、车站等公共场所推行使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重点整治上述场所公共标志的符号、文字、色彩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志设置缺失、信息失真、陈旧毁损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7月中旬—7月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培训《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行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安排推行任务,同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摸底调查阶段(年8月—10月底)

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对所负责区域的公共标志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设置方案。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推进使用阶段(年11月—12月底)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要求,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标志的设置进行落实,确保符合标准的规定;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分别对公共标志的制作、销售单位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阶段(年1月—2月底)

县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公共标志的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公共标志,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阶段(年2月—3月底)

各有关单位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共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总结经验阶段(年4月初—4月底)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标志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对全县使用公共标志情况进行总结,报县政府。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强化领导。

县政府成立推行使用公共标志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县推行使用公共标志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推行使用公共标志的实施方案,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县质监局负责《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1)标准的宣传推广,做好公共标志标准资料收集和提供,协调有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应领域公共标志的推行使用,并对标志的使用和设置进行管理和检查。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县旅游局:负责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标志;

县建设局:负责公园、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标志;

县交通局:负责车站、渡口等场所的标志;

县卫生局:负责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标志;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标志;

县工商局:负责购物场所的标志;

县文化局:负责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娱乐场所等场所的标志;

县体育局:负责运动场(馆)的标志;

政府其他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办公场所的标志工作。邮政、银行、保险、通信、电力、石油等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内的公共标志设置。

(三)周密部署,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加强对各阶段、各环节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对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跟踪、收集和汇总,并按计划定期报送阶段工作总结。

在对全社会宣传和普及公共标志的基础上,鼓励广大市民共同关注和参与监督,巩固和扩大推行使用公共标志工作的成果。

(四)建立机制,长效管理。

县质监部门及时收集国家最新公共标志标准,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更换不规范的图形标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我县公共标志的设置使用规范化,为纵深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