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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断航船舶补偿方案

水电站断航船舶补偿方案

由于县居电站建成投产,下闸蓄水断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有关的移民政策,结合流域航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依法依规对船舶进行一次性补偿,确保库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居电站建设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大田乡政府和大埠乡政府具体实施,县移民办、交通局、水利局和海事部门协助并做好业务指导。大田乡政府和大埠乡要建立组织机构,配强专职干部,明确责任,确保圆满完成船舶补偿工作。

三、船舶补偿范围

居龙滩库区淹没范围内及居龙滩坝址至口境内,持有海事部门《船舶检验证书簿》并于年5月1日至年10月3日进行了一次以上年审的货运、客运船舶。

四、补偿标准

五、船舶补偿原则:

1、无海事部门《船舶检验证书簿》,不论是否缴纳航道管理费、证照工本费等,均不补偿。

2、有海事部门《船舶检验证书簿》,按以下情况处置:

①年5月1日(开始实物普查日的前一年)之后无年审的不补偿。

②年5月1日—年8月15日(坝址动工时间)进行了年审,年8月15日后未验审,但船只依然在船舶补偿范围境内航运的,按标准折半补偿。

③年8月15日至年10月3日(大坝截流时间)进行了一次以上年度验审的,按标准补偿。

④年10月3日以后新购置的船舶,不补偿。

⑤对江渡船及其报废后改作货船使用的船舶,均不补偿。

六、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1月9日前)

通过召开各种会议,深入库区和农户家中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摸底,准确核实流域船舶情况。

(二)征询意见阶段(年1月9日前)

派出征询意见工作组深入库区,征询涉及的村组干部意见,召开船主代表会,走访造船厂、海事部门,就船舶补偿范围、原则及补偿标准等广泛征询意见,力求补偿工作客观、公正、合理。

(三)申请审核阶段(年1月9日至1月15日)

1、提出申请(年1月11日之前)。根据调查的情况和库区的实际,按照补偿原则,以船只为单位,由船主提出补偿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照进行核实。

2、审查核实(年1月15日之前)。

审核程序:补偿申请由船主所在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政府审查,海事部门及县交通、水利、移民等单位核实,报县居龙滩电站建设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审核原则:以《船舶检验证书》原件为凭证及船主身份证件,严格审查船舶的年审情况,是否符合“船舶补偿原则”。

3、张榜公示(年1月15日至1月22日)。

在居龙滩电站建设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前,将船主提交的船舶补偿申请及涉及部门审核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四)补偿发放阶段(年1月22日至2月10日)。

符合补偿原则的船舶经居龙滩电站建设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船主与当地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发放一次性补偿款,船舶由船主自行处置。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对船舶进行一次补偿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办事,涉及乡镇要正确宣传,要引导船主正确对待补偿标准,切实维护库区稳定。

(二)严格遵照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经过充分调查确定的,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