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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方案

打击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贵府发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我镇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实现我镇村民建房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迈进。

二、坚持原则

第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年度用地计划的要求;

第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要按照依法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主要使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建房;

第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只能使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

第四:坚决贯彻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用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户,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农村村民建房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同时,各村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建房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房:

1、农村村民无居住用房的;

2、农村村民符合法定的立户条件,且现在有居住用房不足100平方米/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

3、农村村民现有住房属危房需进行改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现有居住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户或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2、农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结案的。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农村村民建房需使用本村民小组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小组长签署意见,新农村点上的村民建房,必须经理事会审核,同时并由理事会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村委会审查;

3、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用地情况在3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4、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由镇土规所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登记表》,报镇长审核同意后,由镇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审批。

五、工作要求

1、各村委会负责收取村民建房申请报告,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报告,做好会议记录,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镇土规所。

2、各村委会要与镇政府签订镇年度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状,各村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村主任负责制,同时,土地管理工作与村干部年终考评绩效工资挂钩。

3、建议各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对未批先建的建房户每栋罚款200元,凡在有林地建房的,先由建房户报经村民小组同意,上报村委会,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村委会按村规民约收取1比10的林地恢复经费,对农村村民有居住用房,经批准建新房后,原有住房必须按规定拆除,建房户在提出申请建房时必须与村民小组签订拆除原有旧房的协议,将原宅基地归还村民小组,村委会按村规民约规定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限期拆除旧房的押金,待旧房10个月内拆除后返还给建房户,如到期还未拆除则作为一次性罚款,今后由镇政府根据赣府发[2000]41号文件规定,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收取超面积使用费,同时停止办理该村小组村民建房的报批。

4、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格控制利用耕地建房。。

5、每宗宅基地审批由镇政府派二名土管员包案负责到底。

6、镇政府每月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镇政府集中审核村民申请建房的报批材料,并由土规所统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