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县委集体林权改制工作方案

县委集体林权改制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深入贯彻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1、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镇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指导员:

组长:

2、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协调、调处全镇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县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队,负责业务指导、勾绘图形。

组长:

成员:

二、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从现在起至年月底,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发证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全面完成我镇的林业主体改革。

2、主要任务:全面完成我镇的集体林权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3、基本要求: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因地制宜、宜分则分,宜分尽分。在林改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要做到确保各村林区秩序稳定、确保家庭承包到户率、发证率、准确率和林权纠纷调处率达标,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主要内容

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允许继承,由林农申领《林权证》。

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承包期限为年,时间从“林业三定”承包时算起,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此次确权发证后,都要签定统一式样的承包书面合同,承包面积不随承包户人口的增减而变更。

3、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归还农户经营;对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造林的,要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并按照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再归还给原承包经营农户。竹林、经济林的经营期由双方约定解决,但最长不超过30年。

4、目前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要贯彻“以分为主,宜分则分,宜分尽分”的主体改革思想,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即“均山”;对个别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和“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特殊地段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集体山林负债经营的,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优先债务偿还,然后落实承包,视情况可保留不超过10%的林地总面积,其林权继续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山权一般要求100%回归到组。

5、鉴于多数地方存在的一户多山,一山多户的现象,为了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或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6、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对山区农民主要生活来源的林地流转,要加强引导,防止农民失山丢地。

7、林权流转应当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全省统一式样的林权流转合同进行流转。

8、集体经营的山林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森林资源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

9、对未取得林权证已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证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10、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应予以维护,对合同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流转即将到期或近期届满的山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两个2/3成员同意,可进行预期分山,落实家庭承包措施。

11、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等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

12、参加集体林权改革人口的确认,时间截止到年月31号,以下人员应参加分配:

(一)与本村(村民小组,下同)村民结婚(嫁入、入赘)且在本村生活的人员;

(二)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五)超生人口已履行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的人员。

(六)其他应参加分配人口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村必须成立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负总责、副职包片包组。林权改革期间村干部必须在岗,不准随意离岗,各村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林改政策,并要分别召开党员组长会,村民小组户主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林改;要深入宣传林改政策、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强化舆论导向,为林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统一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让农民关心改革、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成为林权改革的明白人;组织专人培训,认真总结推广林权改革中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林权改革健康发展。

(二)调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各村要在县、镇两级驻村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全村山林情况分组进行充分地调查摸底,然后综合全村各组的林改情况和意见,于7月31日前制定村级林权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镇政府审核,报县林改办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搞好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实地勘界确权:先由各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在县、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勾绘地形图,并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定承包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补)订全省一式样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并与林农签定的合同书一并报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林改办备案。

3、争议纠纷调处:建立健全林权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机制,对林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乱砍滥伐和群众性事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林业案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违纪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确保林权改革顺利进行。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统一领导,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林改工作的领导责任。为了确保林改按进度保质完成任务,实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和经济奖罚兑现,在12月31之前完成任务的村按林改任务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驻点干部奖励300元/人,在年1月31之前未完成任务的村分别罚款1000元、800元、600元、驻点干部罚款300元/人。

2、规范操作,确保质量。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林农利益。(一)村组林权改革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林权改革方案时要精心组织,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要按程序操作不走样。确保确权发证工作的真实、合法、有效。(二)要规范林地勘界,确保权属明确。确权时,要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推选那些责任心强、甘于奉献、群众信得过的、认真负责的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参与林改确权。(三)召开有关林改内容的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要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即参加村民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年之二以上,要当场宣布结果,作好会议记录。

3、落实经费,保障运转。镇村两级都要落实林改经费保障运转,同时,秉着勤俭办事的原则,林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勤俭节约。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咨询县林改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文件精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