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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聚集区考核规则

工业聚集区考核规则

为推进实施镇域经济倍增计划,加快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建设,现就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工作考核制订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管理服务等四个方面,考核基本分值100分。

1、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工业聚集区按照“四通一平”要求规划建设,且建成区达到“绿化、亮化、硬化”标准的得5分。基础设施投入(按实际工程量折算)当年完成100万得5分,每增减30%增减1分。达不到30万元,不得分。

(2)当年建成标准化厂房面积(含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标准厂房)达3000平方米的得10分,每增减300平方米增减2分。

2、项目建设(40分)

(1)当年新进区企业数达到3个得10分,不足3个不得分,每增加1个加2分。

(2)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0万元得10分,不足2000万元不得分,每增加500万元加2分。

(3)当年竣工投产并已实现流转税收的企业达到3个得10分,不足3个不得分,每增加1个加2分。

(4)新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60万元/亩的得10分,落地投产未达到60万元/亩的出现一个项目扣3分。

3、经济发展(30分)

(1)区内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增幅达到全县规模工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的得10分,每超4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3个百分点减1分;无基数聚集区,当年新入园企业销售收入合计达到2000万元的加2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

(2)区内当年新增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得基本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加5分。

(3)区内税收比上年增长30%的得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2分;无基数的聚集区当年税收占所在乡镇(街道)税收20%的得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4、管理服务(10分)

(1)设立聚集区管理机构,职能配置齐全,相关制度健全完善,各类资料实行系统管理,入区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得5分。

(2)聚集区设立金融办事机构、公共物流、生活等配套服务机构两项以上者得5分。

三、考核相关事项

1、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考核工作。

2、以当年实绩为依据,计算出各项得分。各单项增减分数不超过单项分值。

3、各乡镇(街道)工业聚集区考核按实际总得分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