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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完善公路养护制度

农村完善公路养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5号)及《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和村委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陕公路函[]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际间公路;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科学养管,统分结合,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条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

一、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乡级、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该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直接负责人,应按“一事一议”的政策,具体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合同化管理,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农村公路养护落到实处,各行政村要成立养护管理小组,在乡(镇)农管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村境内的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

(二)协助区、乡(镇)两级搞好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本村公路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四)负责本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工程及公路设施不受侵害。

第八条区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领导,具体实施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水毁抢修等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日常养护,按承包合同计量支付资金,做好路政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目标和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保持路面坚实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为全区农村公路创造一个畅、新、洁、绿、美的文明交通环境。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分别是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区农村公路路面结构不同,行车量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县、乡、村公路养护要采取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不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开创区、乡、村三级养护新局面。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实行多元化管理、路基养护社会化、路面养护专业化。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合同,养护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养护管理工作,分段组建养护工区,落实养护责任人履行县乡公路日常养护职责,以合同协议为管理进行养护生产管理,包养到人。

(二)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人,有条件的村应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经济条件差的村应采取季节性、轮换性形式进行养护,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招投标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在年度开始前确立下来,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养护中心签订养护承包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市监管、区考核、乡管理、村负责,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和农民合同日常领养相结合的养护生产管理机制。

(二)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交通量较大的县、乡公路每年要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年度改造计划,同时对危桥险涵进行治理,农村公路改造需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县、乡公路的路面养护工程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大中修工程、改造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以上。

第十三条为充分调动养路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村委会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对全区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要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使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真正有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村委会的养护生产行为,做好考核考评工作;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与村民个体或村民小组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监督、检查村民领养人的养护生产工作,及时兑付工资。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承包人,将酌情扣减养护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导致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农管所、区养护中心应及时做好养护内业资料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养护内业资料整理,特别是要规范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坚持按规定频率考核考评,做好日常养护作业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要做为一项公路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颁标准。

第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村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桥梁养护管理: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三)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五)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六)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七)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路政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陕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制定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对乡(镇)农管所路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兑现村道养护费,落实乡(镇)农管所与村委会签订爱路护路公约,并检查、考核具体实施情况,总结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农管所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村道路产路权及公路附属设施,及时上报路政管理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超出公路工程设计标准的农村公路。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电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县级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乡级公路两侧不少于5米,村级公路原则上两侧不少于5米,特殊路段两侧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事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县、乡级公路由区路政大队直接查处。村级公路参照农村公路县、乡道路政许可程序、手续、资料等在区路政大队指导下办理,路段承包人和村委会路政协管员或村民代表参与协助。路段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所承包路段的各种路障,制止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重大事案及时上报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所或区路政大队。保障路产完好,公路安全畅通。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乡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规范村民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为农村公路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区路政大队及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职路政人员必须经省公路局组织培训、着装、持证上岗;路政协管员须经路政大队培训发证。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循私情。对循私枉法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农村公路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县、乡级公路路产档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村级公路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路政大队监督指导。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区财政安排的财政养护资金;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

1、区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3、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4、其它可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标准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区财政按季度将公路养护资金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拨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支付。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财政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每年初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村统筹的公路养护资金由各乡(镇)和村监督使用,实行帐务公开,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