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医院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医院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多年来,我院十分注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红包”等不良现象。

医疗卫生行业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现对违纪者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规定时[本文章来源于21写作秘书网/]间内上交医院监察室,由监察到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愈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2、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礼金。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监察室。

3、严禁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行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科室追究科主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