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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单位生产用工管理办法

林业生产单位生产用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生产用工管理,规范林业局生产单位生产用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数核定

1.管辅服人数管辅服。以2014年调资时核定的各生产单位管辅服人数为准。

2.防火专业队人数。以每年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方案所需人数为准。

3.木材生产人数。依据林业局下达给各生产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按照木材采运定额标准测算出各生产单位木材生产需要人数。

4.营林生产人数。依据营林生产计划、中幼林抚育计划,按照营林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出营林生产人数。

二、用工管理

1.各单位使用生产用工时,应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从事各项生产。

2.对于本单位现有职工无法满足生产需要,需外聘人员时,须向县人社局提出用工请示,明确用工人数,经审批通过后,由用工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县就业局作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

3.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分别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未签字即视为无效劳动合同,不予劳动合同鉴证。

4.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办理合同鉴证时,须上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电子版)。

三、参保要求

1.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生产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林业局负责承担计划内用工的应由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用,计划外用工人员的保险费用由基层单位自行负担。

3.工作期限要求。木材生产人员连续工作一个生产周期(3个月以上)、营林生产人员累计工作满4个月、防火人员全年防火期在岗工作,林业局方予承担上述人员的企业部分社会保险。工作期限没有达到要求的,林业局不予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4.所有参险单位均须每月到县人社局履行工资审批手续,未经县人社局审批工资、未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人员,林业局不予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5.所有参险单位须每月向县人社局保险审核员提供职工工资支付单一份,作为参险审核的依据。

6.由林业局转制的企业,如转制协议已明确由林业局承担保险的单位,可由林业局负责承担相关保险,并以转制时的林业局正式职工名单为准,其余人员林业局概不承担保险费用;如转制协议明确林业局不承担保险的单位,林业局概不承担保险费用。

7.境外工作人员,在出境前须到县就业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提供务工人员名单,年底到县人社局核实缴纳保险人员后,办理参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