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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生态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生态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水利生态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为确保合理使用资金,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发号)精神,结合水利生态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形成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资金范围:县政府与集团签订的合同所约定本项目区域内约600亩(可供开发用地为约500亩,该区域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约100亩)的土地挂牌出让的全部收益(按开发成本每亩28万元计算,具体土地面积和收益以实际开发的面积和收益为准)及集团交纳的工程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国土局办理征地、拆迁、报批、土地挂牌出让前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切手续的费用按8万元/亩拨付到县国土局。

(二)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其余土地价款(即20万元/亩),用于本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市政、水利、交通设施的建设,具体以县政府与集团签订的开发协议约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准。

(三)用于工作经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

(四)用于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交纳的税费支出。

(五)用于项目开发期间的其他合理必要开支。

第四条本办法中资金的管理方式:

(一)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水利生态综合开发项目”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二)为了尽快启动该项目,根据协议,县财政将集团缴纳的土地价款(土地成本价8万元/亩除外)预借给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采用分期分批、边缴边借方式),集团中标后再向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借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预借资金总额以财政或审计审定的本项目预算总额或本项目中标书上所列明的总造价为限。

(三)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资规模、进度、质量、全、核算等实行全程监管,并与集团根据本办法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资金的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按程序拨付给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资金。

(二)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县财政预借本项目基础建设设施工程款,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集团预借本项目基础设施工程款,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缴纳的各种税费、项目开发期间的其他合理必要开支,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五)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预算之外)小额零星支出,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第六条工程保证金的返还

本项目正式动工后,集团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返还时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从专户中列支。

第七条预借工程款的使用及结算

(一)为了保证集团将所预借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用于该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集团制定预借工程款的使用具体办法,对该项目公共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期限、工程造价、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的约定。

(二)集团在本项目区内承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部分,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分批、分标段组织初审,再经财政或审计对本项目评审并作出结论,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意见、本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从县财政中冲抵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借的工程款。

第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全程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并由县财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