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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式单位发展管理办法

园林式单位发展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园林式单位建设,不断提高绿化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市园林式单位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省、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园林式单位建设活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2、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建制乡、镇应确定主管领导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园林式单位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二、建设对象

3、建设局负责制定园林式单位建设规划,摸清现状,优先安排绿化基础较好的单位先行实施,逐年推进。

4、采取计划选定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园林式单位建设对象,当年验收未达标的单位,仍作为下年度的创建对象。

5、凡被确定为建设对象的单位,应逐级上报县建设局,并列入其主管部门当年目标管理任务。

三、检查指导

6、对确定创建园林式的单位,县建设局要积极协助做好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工作。

7、每年春季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的绿化检查,对照标准指导改进绿化工作。

8、每年五月,组织创建单位互相交流学习,现场观摩。

四、验收命名

9、每年秋季,县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县级验收。

10、建设单位应据实填报园林式单位申报表,并向县建设局提交园林式单位建设书面材料。

11、县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听介绍、查看现场、实际测算、考评打分的办法,对照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单位逐个做出验收结论,并认真填写审批表。

12、验收考核人员当场打分,并签名交专人负责总分,凡平均分达80分以上者,可联评;凡不足80分者,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填入审批表,交原单位进行整改。

13、验收评议合格后,由县建设局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14、园林式单位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建设局、创建单位保存归档,以备复查。

15、凡被县政府命名,并能达到省、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的,由县建设局向上级部门推荐,邀请省、市验收命名。

五、复查管理

16、县建设局具体承担园林式单位复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园林式单位不断提高绿化美化水平。

17、坚持隔年全年复查制度,每年七--八月对命名满两年的园林式单位进行全面复查,由单位填写复查表,并连同园林式单位审批表中限期完成的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复查组。对停滞不前或总体水平下降的单位,提出警告,限期一年予以改进。再次复查仍未达到要求者,报请县政府,取消园林式单位称号,并通报全县。

18、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强化园林式单位建设质量,凡总体水平下降,管理倒退的,可当即出示黄牌警告;下次检查仍未改正者,亦可报请县政府取消园林式单位称号,并通报全县。

六、配套措施

19、县建设局要帮助园林式单位做好业务技术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参加各类学习。

20、对县级园林式单位优先推荐评选市级、省级及全国绿化先进集体。

21、县级园林式单位作为县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必备条件,并每年享受同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