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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建设与住房保障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城改办、环保分局的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空气质量管理工作,成立由区四城联创办、区扬尘办、区监察局组成的区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四城联创办常务副主任、区扬尘办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四城联创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单、督办单进行督查落实。由区监察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改办、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抽调专人参与检查考核。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考核以月为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依据《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中关于空气质量管理的相关任务,按照《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细则(试行)》(详见附件)对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第五条区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分结果通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目标综合考评环保分值中拿出2分进行空气质量管理单项考核,年终以全年月考评平均得分进行折算。

第七条对空气质量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街办和部门,由区空气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一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在一月内连续收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份以上(含2份)督办单或连续两个月月考评在最后一名的,由区监察局约谈街道办事处或部门主要领导;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保障空气质量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