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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意外伤害险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意外伤害险管理办法

一、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职工均作为参加中国人寿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省市驻宕单位职工参照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险包括职工意外摔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然灾害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因违法犯罪或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范围。

三、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筹集按参保职工每人每年财政20元,个人20元共40元筹集。个人缴纳的20元由县财政在每年发一月份工资时统一一次性扣除。省市驻宕参保单位和有关参保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按上述标准及时缴纳到指定帐户,方可享受此待遇。

四、中国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最高承担参保职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8000元,共28000元的赔付责任。

五、中国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赔付标准:

(1)按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时的门诊费、受医疗条件限制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及购药)的80%赔付,最高支付8000元;

(2)医疗终结致残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按照级别一次性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20000元赔付;

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16000元赔付;

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10000元赔付。

(3)意外伤害身故的,按20000元一次性赔付身故保险金。

六、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治疗终结后凭本人身份证明、理赔申请书、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结算单等手续,直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索赔。中国人寿在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七、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执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