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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有偿管理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有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甘民优35号文件和甘政发78号《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陇行民安0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省、地、县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转移人数的多少,每转移一名退役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2.4万元有偿转移费。

第五条所有单位都应尽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并按不低于当地中等工资标准接收。确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对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按通知书、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安置部门执行。年终结合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条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偿转移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