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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移民实施管理办法

工业移民实施管理办法

一、移民对象和条件

1移民原则上以镇农牧民搬迁和湖区生态移民为主,面向全县农区各乡镇,以适龄劳动力为转移对象;

2移民家庭必须整户迁入,且有1名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初中及初中以上、身体健康的劳动力;

3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一定劳务技术特长及有条件发展二、三产业的人员优先安排迁入;

4符合移民条件,能够整社或10户以上规模移出,规定期限内退出耕地的优先安排;

5移民每户在安排一个就业岗位后,当年必须整户退出原有耕地,水权收回,户口迁入镇。

二、安置待遇

1农区移民每户至少安排1名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劳动力到矿区企业就业;

2移民自主经营餐饮住宿、商业流通或加工修理等非农产业的按照城镇下岗职工对待,享受工商、税务、小额贷款等就业优惠政策。

3移民确定后,22和100m2两个套型的住宅楼,每套住宅楼补助项目资金4.8万元,群众自筹3.2万元或5.2万元。

三、移民组织

1移民工作由扶贫办牵头,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配合。

2各乡镇负责做好移民工作的政策宣传、群众发动、移民户及移民对象的情况调查、信息核实和报名等工作。

3报名工作从4月下旬开始,各移民对象在户籍所在乡镇报名,报名时携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

4各乡镇将移民报名情况登记造册上报扶贫办,由扶贫办和管委会汇总,报请县政府审查确定。县政府组织有关乡镇、部门和相关用工企业首批审查确定200户。审查确定后,10日内签订移民协议,缴纳1万元的移民住宅建设抵押金。其余住宅楼群众自筹款项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缴纳,入驻前全部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