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政投资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投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决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是县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专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县政府出台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设计图纸、概算、预算、施工合同、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依据。

第十条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工程审查程序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员从事预决算审查工作应当遵守执行的程序。

(二)县属重点工程按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所有财政投资项目的变更签证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员现场监督认可并签字后方有效。

2、跟踪评审人员对跟踪项目实行随机确定并每月一轮换。

(三)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资料一律由建设单位送达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施工单位送审。送审资料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指定专人登记、审查与保管。

(四)评审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工程项目预决算资料,审查任务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统一抽签安排。

(五)所有工程项目预决算都严格实行三审制度。

(六)对预算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财政节约资金,合理化建议被相关部门采纳的,可按节约的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员通过抽签接受任务后,必须尽快熟悉工程项目情况,验收所有资料,如发现遗漏,要及时告知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补齐。

(八)主审员对工程项目和预决算初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省、市定额规范标准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并深入工程现场,组织复查验收,核实工程量。在现场勘查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作好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以备存档。

(九)主审责任人初审完毕后,必须出具初审简报,就工程慨况、初审结果、主要核增核减因素作出说明,交复审责任人和中心负责人,该资料必须存档。

(十)对工程预决算审查实行全封闭管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主审人员所审查的工程项目名称及实际审查情况。初步审查结果未出来之前,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审查办公室,以免影响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同时对于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两组人员异地封闭审核,审核工作同时进行,然后对两个审核结果进行分析对比,以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

(十一)二审责任人经过抽签接到工程预决算初审全套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初审结果全面复核。对于复审率为±2%的,在提取工资的同时对一审人员另外实行奖励;对于复审率为±5%以上一次的不计取工资,二次的给予就警告处分,达到三次的予以辞退。

(十二)三审实行主任会议定审制度,出具三审评价结论。

(十三)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结果形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在对审中有争议的问题,交定案会三方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评审中心负责人根据评审评价结论主持召开定案会,定案会由主审员主讲,复审员补充。工程预决算审查定案,要贯彻“依法求是”的原则,力争一次到位。定案会形成会议记录并存档。

(十五)主审员根据定案会结果,出具审查报告。报告要求严谨翔实,言辞精炼。审查报告由评审中心负责人把关签发。

(十六)定案结论实行公示,公示地点为建设单位和评审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后再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十七)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报告和整套资料,由主审员及时整理,统一交评审中心归档保存。

(十八)工程项目实行抽查制度,建立抽查审核咨询公司库,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抽选20%-30%的项目,同时在抽查审核咨询公司库抽选公司进行审核。

(十九)工程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由县审计局抽选20%的审查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概、预算执行情况,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算的审查应在工程招投标前25天送达,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予以审核。

(二)建设单位的施工图审查应有评审中心人员参加。

(三)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县财政部门投诉。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可能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评审机构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返还。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三)、(四)项之规定,项目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