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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意见

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意见

一、坚持民主程序。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

2充分调查摸底。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通知》通知(建房[]38号)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

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通知》通知(建房]38号)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15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80%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

1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信访责任制。每一个拆迁项目的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拆迁规范化管理需要。逐步实现房屋拆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对外建立和完善限时办理承诺、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