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依法规范原则;正面引导原则;分类推进原则;主要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要求;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性强,意义重大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8号)精神,规范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真正发挥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就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合作社的设立、章程、股金认购、机构设置、内部管理、盈余分配必须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正面引导原则。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正面引导为主,不搞强迫命令。对条件不具备或农民不愿意的,暂不纳入规范对象;有群众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合作社,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方法促其规范和完善。

(三)分类推进原则。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作社的组建主体、产业特征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坚持条件,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全区的合作社建设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将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转高效、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任务

1.坚持依法设立,统一登记行为。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8号)规定,规范登记项目,完善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凡《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注册为合伙制、股份制、集体企业性质的合作社一律注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

2.合理设置股权,体现生产者利益。彻底改变“一股独大”的股份设置格局,扭转不同组建主体的股金份额比例关系,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调整合作社制度安排以外的利益关系。规范分配方式,年终盈余合作社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应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既要强调效率,又要注重公平,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权责任机制。

3.推进民主决策,维护社员权利。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为导向,体现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员权益,调动社员和理(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4.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水平。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22号)规定规范和完善。通过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分配、决策议事、监督、股份设置、社务财务公开、社员管理、农资管理与供应、生产、质量、技术、营销、商标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培训服务、纠纷调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5.发挥组织功能,规范生产经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生产、服务、市场营销等功能,逐步形成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使用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的生产经营体系,合法生产和经营,逐步形成产销联结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三)时间要求

合作社经济性质变更登记必须在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明年实行考评,并对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进行等级认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性强,意义重大。为了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区成立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见附件)。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把规范化工作列入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扎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合作社变更登记过程中要继续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指导和部门协作,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营造氛围,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