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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扩大养老保险发展意见

民政局扩大养老保险发展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提高认识,确保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现较大突破;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扩大覆盖面;缴费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扩面任务这几个方面来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工制度;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社保工作的宣传力度等工作,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实现较大突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既是落实“两个确保”、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更具有长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前我市的养老保险覆盖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其他各类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全覆盖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促改革、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一项为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扩面工作有较大突破。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扩大覆盖面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的人员,都要依法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把应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的临时性用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不论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还是独资经营,也不论与我市境内何种性质的企业合资或合作,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在我市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员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私营企业,不论投资自然人是何种身份,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要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人员,只要符合纳入养老保险条件,都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缴费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个人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纳的7%全部记入,其余4%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按11%划转,全部视为个人缴费。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职工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流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按月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当放宽参保人员年龄。对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至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保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市企业再就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五、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扩面任务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为增强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实现较大突破,市政府决定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养老保险扩面突击活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突击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集中人力、物力,利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深入街道和企业,开展拉网式普查,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建立调度制度和通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月对各县(市、区)扩面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协调有力、措施到位、进展较快的,要给予表扬,否则要给予通报批评。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资审批、工伤认定等劳动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并予以曝光,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决定,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取等业务。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出示劳动保障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对因未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暂缓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5、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制度,保证扩面工作的正常开展。

6、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企业与用工形成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并把养老保险作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7、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社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氛围,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社保之窗”栏目,系统宣传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及党和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总结宣传好的典型,对拒不参保或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