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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民工问题落实意见

民政局农民工问题落实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认真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解决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企业的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创新形式,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劳务输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长效机制;认真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7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我州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州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农民工是我州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州各行各业,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20*年,全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预计将达5亿元左右,将成为我州农村继种植业、畜牧业之后的一大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和渠道。当前,我州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州还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州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各地、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与其他地区一样,我州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突出,经济、政治、社会等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工资偏低,拖欠工资;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从我州的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并安居乐业,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三是完善政策和管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1.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在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结合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三年之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保20*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20*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85%;力争到20*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2.要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履行程度。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应由用人单位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农民工相关损失。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健全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流程,实行一体化运作。要把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列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重要内容,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在办理流动人员招用工手续时,要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管理。

(二)加大对企业的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罚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工资水平,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全面实施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认真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市辖区内执行标准为月480元,每小时4.4元;其余9县执行标准为月420元,每小时3.9元(今后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新标准执行)。落实法定节假日: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火把节3天,州庆3天,合计16天。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45天,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42天。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经委、建设和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凡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监、经委和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从20*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州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企业相对较少的县,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险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

1.对于与用人单位长期签定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随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统账结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10%的费率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坚持连续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使用农民工较多,流动性大,缴费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单建统筹方式只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按6%的费率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坚持连续缴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对于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服务经营者或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根据《*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劳社发〔20*〕65号)规定,选择10%或6%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按10%费率缴费的建立“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6%费率缴费的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应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中:以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承担50%;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农民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由农民工全额承担。

3.对于既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首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报销后,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再纳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报销。

(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研究完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根据有关规定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同时,要加大农民工的参保力度,重点是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

四、认真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起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要进一步优化农民工转移就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简化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手续,取消专为进城人员设置的登记项目,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想办法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解除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介绍机构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起规范、开放、高效、科学化运作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加强与用工单位的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务输出的要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和跟踪管理。同时,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坚决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介绍行为,切实维护外出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确保安全得到保障。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各级劳务输出机构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安全防护意识和外出就业能力。要建立一批教学质量高、师资力量雄厚、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就业训练机构和技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优势,依托这些办学机构逐步开展定点、定向式“订单”培训。在培训模式上,将基本素质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将劳务输出培训与上岗证书发放相结合,将输出地培训与务工地培训相结合,对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制度,对适用普通劳动力的用工岗位,劳务输出机构应组织人员到乡镇开展培训,贴近农村,方便群众,为外出务工人员尽可能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劳务输出机构要适应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和就业岗位开发,每年对全州10县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健全劳动力资源“档案库”和岗位“信息库”,尽快实现全州范围内富余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上共享。各级劳动力市场和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向广大农村劳动力定期供求信息,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乡失业人员免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跟踪服务、劳动保障事务等“一条龙”就业服务,有效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创新形式,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劳务输出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各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要做到“四个面向”,即面向沿海开放地区输出,面向用工单位需求组织输出,面向国家重点工程输出,面向国际劳务市场输出。同时要因地制宜,按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输出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培育一批劳务输出基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二是要以州内的重点工程带动劳务输出,以重点工程、项目带动劳务输出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劳动力转移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三是逐步加大外派劳务工作模式,根据目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劳动力严重短缺的现实,积极通过合法渠道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根据不同国家具体需求,通过实施出国前培训后派遣输出到国外就业;四是把民办中介机构作为政府劳务输出机构的补充,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五是积极支持鼓励季节性灵活性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根据市场需求自发组织的季节性劳务输出,这种方式充分利用农闲时间,使务工务农两不误。

五、加大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

(一)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长效机制

要规范我州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营造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营造良好和谐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杜绝和遏制新的拖欠行为发生。

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因违规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的证明、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商业银行的工资保证金证明,方可发放。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凭证,并出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业主)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不良记录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工商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建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发生拖欠,建设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部门在不具有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按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定的银行落实工程价款的3%保证金存入专户,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久拖欠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工程竣工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足额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证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所剩保障金本息,并办理销户手续。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制度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支付制度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农民工发现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和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企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监察。

(二)认真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切入点,强化对工资发放、劳动安全、工时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控。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力度,主动出击,多方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实行分区域、分行业、有重点、任务到人的执法监察,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农民工权益保障专项检查活动,并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向社会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并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促使用人单位知法、守法。

2.要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仲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引发的劳动争议要优先受理,简化程序,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农民工案件时应坚持属地原则,劳动用工发生地劳动监察机构为举报、投诉机构,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联系,确保在查处跨地区的侵权案件时及时、有力。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强化业务素质和业务培训,加大监察员法规政策学习和开展评案议案力度,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保障。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氛围。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认真解决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

(一)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不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州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一)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政府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具体办法由州教育局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机制。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出示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流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办法由州民政局牵头研究制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外来农民工在我州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三者符合其一),即可申请在我州落户。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还要结合我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好农民工户籍问题。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九、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州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州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委宣传部、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法院、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三)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上述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做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