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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干部监督管理意见

民政干部监督管理意见

一、政府实行干部任职试用。对非选举产生的新提任的副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报县委审定后正式任职;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县委审定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回原单位按任前原职级安排工作。对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政府加强干部学习管理。县管领导干部要参加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和其它自学活动,积极认真参加市、县委党校的专项学习培训,积极认真参加有关夜学夜读活动,做到学习有笔记,发言有提纲,研讨有记录,年终有总结。建立县县管领导干部学分制管理意见,对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领导干部,视情给予口头诫勉、通报批评等处理。每年的学习考核成绩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学习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通过有效时间内的政治理论合格培训。

三、建立领导职务聘任制。对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管理。由县委、县政府与任职领导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满后,职务自然解除。需连续聘任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县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直机关部门股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或轮岗;特殊岗位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或轮岗的,须经县委组织部批准。不服从交流或轮岗的,予以免职,并调离原工作单位。

五、实行股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县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股级干部竞争上岗,要对竞争职位、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进行公开,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测评、考察和讨论决定等程序任命股级干部。特殊岗位、特殊情况不适合竞争上岗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六、严格执行股级干部任职审核制度。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股级干部职数操作,不准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混岗配备正股级干部。对选拔任用正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正式研究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对选拔任用副股级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任命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七、改进领导干部考核方法。对县管领导干部的考核,应把县分管领导意见、上下级对口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本单位班子成员意见、中层干部意见、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意见,依据不同权数进行综合加权。考核分值和相关权数由组织部门依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制定。对综合考核优秀率名列前茅、工作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综合考核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20%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八、规范领导干部日常外出管理。县管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填写《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履行请假报告手续。单位主要负责人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单位副职节假日因私外出离开县范围,时间在3天以上的,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去向,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手续的,视为擅自离岗,由县委组织部责令其说明情况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

九、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1、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2、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予以诫勉;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3、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分别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十、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行政错误受到处理的,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责任追究将视不同情节,按照《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