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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扶持实体经济的意见

有关扶持实体经济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促进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四大一高”战略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重点,促进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质量,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扩大信贷投放,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明显提升,持续提高企业满意率、贷款满足率和贷款覆盖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的目标,即: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项贷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四大一高”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破解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要抓住我市成为中原经济区和豫晋陕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部级经济区叠加区的难得历史机遇,有效发挥货币信贷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四大一高”重点项目、产业转移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我市实体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比重,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难问题。要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认真落实有扶有控的要求,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着力加大信贷投放,着力建立完善机制,着力创新服务方式,着力突出差异监管,务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显着提高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要进一步推进“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健全“三农”金融服务网点和网络,以保证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为中心,落实“三农”金融服务政策,探索构建“三农”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加大对各类群体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及零就业家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其自主创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微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要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资源优势,继续稳步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四大一高”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项目开工和建设条件的重大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落实到位。2.对符合国家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完善新开工条件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沟通协商,扎实高效做好信贷审查和信贷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3.对重大项目要建立起快速决策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针对性地设计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包括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债券承销、融资顾问等全方位服务,并在利率优惠、规模调配等方面给予倾斜。4.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为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发挥各家银行的优势和品牌特色,形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风险分散、合作共赢的信贷支持合力。

(二)鼓励引导信贷资源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杜绝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同时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设立科学的贷款利率和服务收费标准,适度进行让利。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项目库,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科技政策的优质小型微型企业;支持科技含量高、特色鲜明和具有创新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支持有助于增加就业和具有可靠偿债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优先将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不受限制。鼓励和支持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的组织推动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处理机制等“六项机制”,并在2012年底前全部建立完善并实施到位。要坚持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对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科学设定尽责、问责和免责条款。各农村法人银行机构要学习银行的经验做法,在2012年底前确保做到“四专”,即建立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授信的专项考核;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的专项规模。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洛阳银行分行要大力发展延伸专营机构,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信贷管理部门挂靠和没有单设专营机构的问题,凡是有县域银行机构的,争取在县域设立专营机构。

(四)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适用性。1.加快担保和抵质押方式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抵质押担保形式,逐步由单一抵押扩大为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突出的“不敢贷”、“不能贷”等问题。2.加快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评级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避免对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传统评级方法的过度依赖,将“三品三表”(人品、产品、抵押品,电表、水表、报关单表)纳入综合评定,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授信面。3.加快金融产品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风险状况、资金特点和盈利能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行(社)制宜,研发有针对性和特色化的金融产品,探索金融产品多样化,提高金融服务个性化,逐步由提供信贷资金向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转变。4.加快业务流程的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简单、方便、快捷的服务原则,积极推进业务流程再造、规范操作标准、集成信息决策,不断缩短审批链条,提高放贷效率,逐步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横向功能集中、纵向时间缩短,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短、小、频、急”的信贷资金需求。

(五)积极推进服务“三农”金融体制改革。1.积极推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按照单独信用管理、单独信贷考核指标、单独能力资源配置、单独的激励考核安排、单独贷款政策扶持体系等要求,推进改革进程,加大支农力度。2.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做大做强农村商业银行,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3.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县(市、区)全覆盖,发挥其支持“三农”的补充作用。4.大力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民间合作组织,引导民间闲散资金的合理流动。力争用2-3年的时间推动农村逐步建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资金需求。

(六)努力形成金融支持“三农”合力。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在及时足额供应粮棉油收储信贷资金,维护主要农产品市场稳定的基础上,大力支持水利和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科技等信贷业务,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仓储和冷链物流项目等。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要下大力气抓好农业产业化贷款的投放,要在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筛选一批经营效益好、示范效应明显的企业作为目标客户进行重点营销,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覆盖率;同时要选择一批信誉良好、项目可行、有公司依托的种、养、加工业大户,稳妥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市农信办要把广大农户作为基础客户群,适当提高信用农户的授信额度,发放循环授信凭证,切实为农民贷款提供便利;实施批量营销、批量评估授信、批量放贷相结合,主动对专业村、专业户集中营销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向特色农业倾斜,集中培育壮大果品、食用菌、中药材、烟叶等优质特色产业。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要扩大“百亿送贷活动”的成果,继续依托特色村信贷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涉农贷款比重。

(七)探索建立“三农”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1.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地方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财政部门以上一年度县(市、区)涉农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新增涉农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3.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制度。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职能部门间的联系机制,共同解决经营风险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在政策性保险缺位的情况下,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财政部门根据承保与赔付的情况对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八)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政策,主动融入金融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同时,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的工作流程、时限和要求,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效率。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实行单独考核,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九)建立健全再就业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成功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要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面向所有创业者的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和经办银行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个人信用意识教育,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失信惩罚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小额担保贷款的成本和风险。

(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前景好的项目,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满足房地产开发的合理融资需求,增强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和购买改善型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需求。对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执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要严格执行对第二套购房的贷款条件和所规定的政策,对非自住、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当予以提高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切实改进风险定价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