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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镇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推动全镇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明晰林业产权,完善林权制度,调动农民群众和全社会爱林护林并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和林区繁荣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9号)和《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发〔〕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51.9万亩,其中集体林地47.9万亩(包括以自留山、责任山等形式落实了农户承包经营主体的山林),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2.3%,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实施林业重点项目工程,全县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仍有部分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存在权责不明、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我县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林农的增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农户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有利于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农户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上一轮承包期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责任山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未到承包期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承包期;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3、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自留山和责任山由集体组织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由权益人协商确定林木收益办法,原来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自留山和责任山林地经营权不变,林木采伐后或承包造林期满后,林地经营权归还原承包农户。

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责任山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责任山上的林木由山主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5、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6、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户,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林权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对集体经营效果好、群众满意的山林,鼓励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按照“林权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经营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收益按股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林权股权分配对象和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未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中投资的,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主体,明确抵押物

7、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以下承包方式经营:(1)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2)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3)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8、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维护。对单位或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期满后按照村组林改方案依法处置;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9、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10、林地除权属明确为集体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对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凭原林权证换发新证。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由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集资营造的林木,以及由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各行各业群众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均属集体所有。

11、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各级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发林地权属证书后,方可进行产权明晰。

(二)勘界发证。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各级林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户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竹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各乡镇不得出台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

1、对集体投资或农民集资进行林地造林后实行租赁或承包的,其林木所有权不变,收益权按承包租赁合同约定分配。明晰产权后,林地上生长的林木、林果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按合同约定界定其所有权和收益权。

2、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缴纳林地承包使用费和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其他涉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保障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3、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征(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被征(占)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及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农林产品减免税目录的林木种植、育种育苗和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

5、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六)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林地承包合同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允许采伐指标在同一行政村内农户之间相互借用或置换;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保证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逐步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

鼓励对林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一是经营林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享受我市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经营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达1000亩以上的,按照森林采伐技术要求,配给足够的年度采伐计划;经营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达5000亩以上的,实行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年度采伐计划单独下达,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三是各乡镇政府对符合森林产业发展规划且林地规模经营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制定相应的其他鼓励政策。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审批文件及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资源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区设置、部门监管的原则,设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时,要使用由县政府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山林、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责任山、自留山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提高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等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要加大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结合扶贫和农村低保等政策,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户可由本人申请,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程序,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加大对财政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针对林业生产特点,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信贷实行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经营者协商确定,当地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个人造林育林需要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借鉴农业保险模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市的森林保险保障体系。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为广大农户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林产品供销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户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抗御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供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强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完善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引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的联防组织。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户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

(六)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5号)的要求,稳定林业行政管理队伍,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明确林权管理机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职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案件。稳定和加强木材检查队伍建设,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年11月全面启动,至2010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建立集体林业发展长效机制,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是县、乡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建林改工作队伍,开展林改宣传,组织业务培训,召开林改会议。乡镇、村组要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大会,全面组织开展林改工作。各级林改办负责组织林改政策和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主要领导和村组林改工作人员等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改革中正确运用。二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后至集体林确权完成前,暂停集体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原则上停止采伐集体林区林木三年,凡未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村组及乡镇林场不予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已改革完毕的集体林区,除损毁严重、无法恢复生态的火烧材和雪压材之外,原则上不予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三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函〔2007〕200号)的要求,出台清理和规范涉林税费项目文件,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林业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方法。

(二)制定方案阶段。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摸清现有山林经营管理状况,充分了解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县级改革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县级改革方案制定本级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政府备案。方案制订工作要求于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由各建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将结果张榜公示,二榜定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延包、续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由县级政府颁发林权证书。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全县基本完成明晰产权和核发林权证书工作。

县政府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林改第一线,协助乡镇、村组开展明晰集体林产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山”、“均股”、“均利”等林改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开展林权勘验、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核发《林权证》后,要及时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齐全规范,并及时对原有的山林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在重点推进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各地适时跟进、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基层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管理机构改革,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逐步增加对林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总结验收阶段。到2010年,全县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初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由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改革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林改工作。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验收合格后,由上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签署合格意见。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顾问,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广泛宣传。各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让各级干部吃透文件精神,领会改革原则,熟悉政策规定,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围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广泛宣传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使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同时,逐级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落实经费。县、乡人民政府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林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四)紧密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主动支持改革。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林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质量监管。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

(五)保持稳定。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教训,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贯穿改革全过程。一是加强林木、林地的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毁林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四是县林业、公安部门要制定应对乱砍滥伐、纠纷械斗、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止因工作不到位酿成损失。五是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

(六)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1号)执行,杜绝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得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各级监察机关和工作督查部门要建立林改监督检查责任制,负责林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林改中的违纪违规、不作为、乱作为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