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增强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增强统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不断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近年来,我县统计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趋突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对于增强执政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各部门科学管理、正确决策,加快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二、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一)着力加强统计组织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要在现有行政编制内设置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村(居)委会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各基层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明确统计负责人;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三限”企业必须明确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对不具备条件、无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当实行统计服务。

为保障新形势下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统计管理,实行在地统计;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乡镇统计人员、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以确保基层统计的独立性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二)强化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县编制、人事部门要保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力量与任务相适应,改进和完善统计干部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能进能出”的统计干部队伍人才流动机制,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全县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要按照“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原则,协同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强化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统计干部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创新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大统计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乡镇综合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部门、企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普法学习;统计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依法持证上岗。

(三)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级统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统计经费的投入应随着经济增长、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逐年有所增加。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加大投入,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四)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监控,不断规范统计调查管理。各单位的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等所需要的指标数据,一律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资料为准。各部门和新闻媒体使用属于国家统计调查范围内的数据,都要以政府统计机构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把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等情况列入统计信誉建设考评内容,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上报数据和统计日常工作的考核指导力度,定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组织要从提高统计科技含量和工作效能的高度,大力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为统计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建立推广电子统计台账,尽快实现联网直报。要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基层统计信息网,建立乡镇统计信息平台。要建立面向基层的数据采集系统,建立并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抓紧建立高质量的宏观经济数据库,整合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强化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力量。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同部门统计的沟通协作,在业务上给予部门统计更多的指导和帮助;要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联系,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按照《郴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统计建设和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要按法定权限,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的各项统计数据。省市驻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自觉接受并按时完成当地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统计任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相关资料衔接,并应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和评估监测体系。当前,要在做好GDP统一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能源、非公有制经济、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新兴行业统计工作,健全国土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做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考评和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县域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园区建设等各项统计考评监测工作,同时要重点抓好“为民办实事”和推进新型工业化考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工作。要不断拓宽统计调查领域,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创新统计服务方式,综合开发统计信息资源,不断满足多层次的统计需求。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广泛开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调查对象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当地全民普法内容;县行政学校要把统计法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课程。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统计法,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行政执法主体,要定期开展统计巡查、统计监审和统计执法检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价。对统计基础工作差、统计台帐不健全、数据资料无来源,重统重报、漏统漏报、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数据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分别列为“统计数据质量信不过单位”和“统计信誉缺失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实行行政问责,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创新统计监督形式,坚持聘请依法治统监督员制度,及时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各新闻媒体要协调配合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县上下形成依法统计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