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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资是民生之源。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平等协商共决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实现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职工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正确调整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工作机制

(一)主要目标

从年起至年底,用三年时间,全县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效性。

1、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以上。

2、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以上。

3、年底实现基本覆盖。

(二)工作机制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

1、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使平等协商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

2、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3、建立职工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2、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4、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二)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劳动定额、计价单位。

3、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以及基本社会保险缴纳办法。

4、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拖欠工资的清偿办法。

5、工资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四、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人事推进、工会助推、社会联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分类指导,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全县各类企业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在国有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在非公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应协商建立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应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各类企业应结合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

(三)组建队伍,加强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平等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指导员队伍和职工代表队伍。企业工会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协商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领导

成立大余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研究、指导、协调、监管和实施。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兵同志任组长,县人大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刘晓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局、县民企管理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由县总工会副主席于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方协调”机制,制订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支持配合,依托“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各乡镇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从年起,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不得享受县内有关优惠政策,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加强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商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不得参与“诚信企业”评选。要及时受理工资协议纠纷,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行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权;加大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

县工信局、县工商联要引导和教育业主守法经营、关爱职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要审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县税务部门对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