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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实施意见

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县比较优势,抓住国内外产业转移机遇,促进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市发号)和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石城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纵深推进“建设江源头‘五新’石城”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商务成本,营造竞争优势,突出重点,错位发展,把我县打造成“承接闽东南产业转移的桥头堡、珠三角、长三角产业转移的重要承载地”。

2、主要目标。年至年,通过5年的努力,初步建成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县工业园区四大特色产业板块以及小松、屏山高速路口特色产业小区。力争园区基础设施投入5亿元以上,承接各类转移企业200家以上,引进投资亿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产业集群效果明显增强,培育形成矿产品开发、服装轻纺、机械电子、食品加工4个产值超10亿元产业集群,显著提升区域要素转化力、产业聚集力和市场竞争力。

3、基本原则。

(1)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提升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优先承接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导向型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

(2)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和龙头企业作用,以商招商;政府提供政策引导,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信息服务。

(3)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赢相结合,充分发挥资源、市场、产业、人力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县与发达地区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县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吸引外地务工人员到石城就业。

(5)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把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承接重点,提升承接实效

4、重点承接区域。利用我县紧邻闽东南的区位优势,以“闽三角”地区为主攻方向,拓展产业整体转移领域,使我县成为“承接闽东南产业转移的桥头堡”;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为重要承接区域,不断提高我县对外开放水平。

5、重点承接产业。

(1)依托矿产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优势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下游产品,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特别要依托以生产多晶硅为主要原料的石英矿储量丰富的优势,重点引进太阳能光伏产业。

(2)依托人力资源优势,立足现有服装轻纺产业基础,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引进相关知名企业,形成纺织服装鞋帽产业板块。

(3)依托生态环境优势,承接对环境质量有严格要求的产业。尤其要利用现有矿山机械、电子产业基础,引进沿海整体转移的机械电子产业和配套企业,形成矿山机械、电子产业板块。

(4)依托农产品资源优势,发挥县内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带动作用,推进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承接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产业。

三、坚持规划先行,实施错位发展

6、科学编制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制定我县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出台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优化我县产业结构,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具体由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经贸委、招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7、做好县工业园区及高速路口特色产业小区的承接规划。着力把县工业园区及高速路口特色产业小区打造成承接产业转移的核心区。按照“高起点规划、高速度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效益经营”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上述两个区域的规划,明确各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具体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县建设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制定。

四、夯实承接载体,提高承载能力

8、完善县工业园区、高速路口特色产业小区基础设施。县财政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20%的比例安排用于县工业园区及高速路口特色产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增企业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返还用于园区及特色产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区内水、电、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员工生活区、商储、餐饮、娱乐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治安等配套设施,提高县工业园区及特色产业小区的吸纳功能和承载能力。

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进度。采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探索和创新办园模式,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建设进度。在年底前县工园区成园面积达1500亩,2010年底前成园面积达3500亩,年底前成园面积达5000亩。

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设立县级工业奖励资金、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新建工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和高新产业项目,具体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制定。

9、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建设标准厂房。在县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指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0%)的(自带投资项目的除外),土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超出3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投资者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免收标准厂房建设中涉及的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税收全额征收后由县财政按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同时,县政府对所建厂房以及占总面积15%以内的生活办公设施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1—3层补贴80元/㎡,4层以上补贴100元/㎡。标准厂房建成并经过验收后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租赁,租金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计付,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满后可由投资人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自行出租或依法转让。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县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10、构筑现代物流业平台。大力发展集物流仓储、商品配送分拨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物流企业,构筑现代物流业的物流运作、物流运输、物流信息和物流政策平台,建立运输、配送、仓储等功能齐全的物流网络系统,降低物流成本。

五、加大政策扶持,创造竞争优势

严格执行《石城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中的各种奖励扶持政策,同时对鼓励类重大转移项目和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切实增强投资吸引力。

(一)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11、对鼓励类的产业转移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可由县财政给予企业适当的利息补助。

12、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须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投资额和纳税额大小,可以减半收取租金直至零价使用。

13、对引进的重大转移类项目,除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外,对当年所缴税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20%时,县财政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0万元奖励;超过20%时给予200万元奖励。

14、鼓励银行改进授信管理,改善对产业转移企业的金融服务。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企业,银行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信用贷款;鼓励银行积极发放仓单、提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等贷款;允许转移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金融部门可按土地实际评估价抵押。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产业转移项目,由县人行、县银监办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县人行、县银监办要制定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办法,并督促各银行落实。

(二)其它要素支持政策

15、对投资项目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和企业,视为县级重点企业,优先安排用地、用电、用水,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积极争取省级对重大企业和项目的用地指标,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用地优先保障。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6、加强交通运输协调服务,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积极协调公路运输部门,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17、做好社会保险对接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产业转移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该企业连续务工3年以上的,县政府负责承担支付该就业成员3年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8、对在产业转移中转出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等资格,转移到我县后不需重新评审,直接予以确认。

19、对外来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0、对转移到我县的重点纳税大户、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的,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对贡献突出的外来投资者授予“客商荣誉证”或“荣誉市民”等称号。

六、加强政策引导,解决用工需求

21、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石城务工。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辖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准予迁入城区户口;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在县工业园区同一企业务工3年以上且与所在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县城无自有住房的务工人员,可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市民公寓(经济适用房)。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县工业园区转移、吸引外出外来务工人员到石城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2、着力提升劳动力技能。大力组织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企业培训员工一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加大对县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基地的扶持力度,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技工队伍,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重点就业培训和职介服务。建设一个以上的公共技能实训中心。

23、加大人才智力支持。县劳动就业部门每年至少免费为企业举办2次以上各类人才大型招聘会,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事、劳务服务;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与本县其他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将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人才选拔对象;积极为企业申报引进外国专家和先进技术,选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境)内外进修培训,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七、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24、改革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服务方式改革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并联审批“一站式”服务方式;建立由县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具体落实的项目初审认可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各相关部门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30%;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县工业小区管委会及项目引进单位要督促投资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验收实行由工业小区管委会牵头,县国土、建设、招商、房产、经贸委等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

对新增企业,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5、提高政务效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创建“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随报即审的联合办理制。

26、创优安居乐业环境。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本县城区购买住房。

对新增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在确保入园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0%的前提下,在其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15%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27、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环评、安评、图审、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2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对入驻园区的产业转移企业,除安全生产和环保外,其他所有对企业的检查以及对企业作出处罚的必须报县优化办备案,属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的必须经县主要领导批准。大力推行单位行政一把手承诺制,严禁不作为、乱作为和办事拖拉、工作推委、纪律散漫、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属县管单位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驻县单位由县委直接向其上级部门通报并敦促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29、加强领导。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30、强化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开拓创新、大胆决策、绩效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以部门利益损害投资环境的干部予以问责。

31、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干部、中介组织和社会引资人,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

对绩效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干部按规定程序给予记功、提拔重用或授予“模范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等激励。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其参加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32、建立反制机制和挂钩机制。此文件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石城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石府发号)及其它文件与本文件有重复的按更便捷更优惠的文件条款执行,涉及的奖励和补贴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