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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供销社发展实施意见

加快供销社发展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关山草原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和陕政发[]53号、宝政发[]2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推进改革创新,转变经营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县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改革发展,建设1个大中型综合物流配送中心;完善4个市场;4个小型物流和农资储备配送中心;4个中型超市;5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和农资连锁店;4个农产品加工厂;4个辣椒、苹果、核桃、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基本建成我县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供销合作社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资配送中心,着力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逐步形成覆盖全县镇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组织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县供销联社要发挥其行业主管职能,承担全县化肥农药的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等任务,保障全县农资供应和储备。全县要规范提升农资配送,农资统一配送率达80%以上,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搞好以化肥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供应,采取“淡储旺销”方式稳定价格,保证质量,满足供应。县财政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利息补贴。

(四)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传统经营网点,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农家店等农村零售网络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镇有超市、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所在地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快网点改造并纳入项目建设考核,对验收合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项目,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支持。

(五)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围绕全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新兴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营销网络。按照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要求,培育优质核桃、果品、蔬菜、中药材、蜂产品等地方特色农产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服务全县农业生产,积极参与产业化经营,对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六)建设烟花爆竹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加快构建全县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经营、健康发展。

(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县供销联社作为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及行业协会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发展规划,加强经营人员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快建立县、镇、村三位一体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强化专业合作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重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农业、果业、财政部门对运作规范、服务效果好的给予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适当扶持。

(九)开展农村综合服务。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及相关部门和各镇在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建设中给予供销合作社支持配合,帮助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庄稼医院。

(十)完善行业协会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资流通、中药材、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养、加能手、农民会员和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等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

(十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订单农业”。对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及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要给予政策支持。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加强基层社网络建设。农村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供销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十三)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着力培育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的企业。

(十四)增强县联社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供销联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领导机关。为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县供销联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培训”等管理职能。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各类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平台。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县供销联社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配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政府“两棉赊销”等政策性债务,县财政局按照上级“在两年予以解决,最迟不超过三年”的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对县供销联社机关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补差及遗属生活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付。县农业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性债务要积极争取有关政策,采取“打包处理”方式,解决金融债务问题。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网点建设中涉及原土地、房产等抵押的,债权单位应允许其改造建设,原有问题继续保留。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快确定其现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经营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应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给予减免,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体系,扩大实施范围。按照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相关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搭建农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供销合作社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县发改、财政、税务、农业、工信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十九)加强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