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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村民宅基地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我县村民宅基地自1990年开始登记,经过1996年至2002年的全面清查和登记确权,全县6万多农户已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4.6万户,登记发证率为75%,未发证农户1.4万户,占总农户的25%。全县用1年时间完成1.4万农户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乡镇和国土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分类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1、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对依法审批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登记。

2、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使用权不予办理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的;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的;

(4)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全县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从年12月15日开始至年12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各乡镇积极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乡镇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情况,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宣传动员。

2、组织实施。各乡镇组织专门工作组进村入户,逐户丈量核实面积、确认四址界限、填写登记表、绘图制证,并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审相关资料。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集中培训、业务指导、宅基地权属及其登记资料的审核,按程序提请县政府批准,颁发证书,并做好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3、检查验收。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乡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总结。

四、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县上成立全县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等部门领导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县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2、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横幅、标语、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宣传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3、加强督促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登记发证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快速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