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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规范语言文字管理实施意见

民政局规范语言文字管理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在全县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更好地发挥语言文字在促进新昌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2001〕3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要求,为全面推进新昌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我县积极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创建工作,确保新昌县今年达标验收合格。各部门要根据全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制订本部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措施,以城市为语言文字工作中心,辐射基层,推动农村,确保如期接受评估,并验收合格。

二、加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力度

学校是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主阵地,是推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重要内容,落实到培养目标、管理常规和基本功训练之中,渗透到德、智、体、美及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之中,在实施课程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中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建立校园用语用字检查监督制度,确保普通话真正成为教学用语和校园语言,确保校园环境用字基本规范。要加强教师普通话培训,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测试工作,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重要条件。普通话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晋升职称,普通话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为教师。要做好职业中学在校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认真实施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不断推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语言文字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并在全社会发挥积极影响作用。县教体局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

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对各行业尤其是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专门培训和考核。县人事局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规划,力争使全县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具备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在录用公务员的面试中,要增加普通话测试内容。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在全社会的龙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一律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共用语和交际用语,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在全社会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应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落实到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之中,并对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提出更明确的上岗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个人。商业、电信、邮政、文化、餐饮、娱乐、公共交通、旅游、金融、保险、医疗及其他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职工在工作中应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内容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大事来抓,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要明确语言文字应用等级要求,并纳入从业人员年终考核。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用字管理

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标语用字,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化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单位的责任。

五、实行相关行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应达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达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辅导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律师、星级宾馆服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的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的制度。

六、进一步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语言文字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行业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尤其是要利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拓宽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一法一办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自觉性。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为主任,县府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教体局局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人事局副局长为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委员的新昌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要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并有专职或兼管工作人员,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测试咨询、社会用语用字监督等各项工作,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城管、教育、工商、建设、商业、旅游、交通、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各行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承办人员具体抓,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作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