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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观光农业设施建设意见

规范观光农业设施建设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休闲观光农业是一个富有生机的新兴产业,是生产、生活与生态相结合的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载体,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促进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区休闲观光园区设施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生产管理用房建设用地的申报

业主在园区建设时,对园区项目要认真制订总体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生产要求按不超过园区总面积1%比例的土地面积规划正常生产所需的仓库、办公室等生产设施报批,并按《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手续。

二、休闲观光设施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1、申报范围: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和经营有特色、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允许业主以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1—1.5%比例的土地,用于休闲观光的接待、活动设施建设,用地总量1000亩以上的园区控制在10亩以内,1000亩以下的园区控制在5亩以内。

2、报批程序:由业主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写清设施建设名称、内容,规模(面积),层高,用途等具体要求。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国土余杭分局、区旅游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踏看,对符合条件同意实施的单位按批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3、建设要求:

(1)必须以不破坏耕地为前提的各类钢架结构、竹木结构等房屋;

(2)设施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面积内;

(3)设施用房的层高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高于7米;

(4)必须用于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农产品仓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5)休闲观光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6)建设结束后,由业主向区休闲观光农业园区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休闲的接待、活动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拆除并对占用地块进行复耕;

(8)经批准后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接待、活动设施建设用地,不核发土地权证,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地使用性质,不得抵押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