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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意见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非大性医疗设备,下同不再重复)、体外诊断剂试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依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药品流通规范管理,实行依法监督,强化服务,提高效益,降低药品成本,保证药品质量为目的,努力开创药事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成立渝水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监察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区工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每季通报采购情况。各卫生院要按照全区统一布置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工作。

三、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区药品等定点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投拆和举报,并核实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区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区医疗机构定点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外购内调等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规范购进渠道,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工作。降低药品成本,使群众用上放心药和价格低廉的药品,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参加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活动的生产商、经销商的资质审核及其生产经营的药品进行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4.区物价局:负责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活动中有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6.区工商局:负责对参加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活动的生产商、经销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区审计局:负责对各医疗机构实行相应的审计。

四、具体措施

1.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的规定。一是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规定差率制定销售价格。二是医疗单位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实际交易的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三是凡在药品实际购进之外进行折扣或变相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价格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实行定点采购。由区卫生局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本着节约、实惠、价廉的采购原则,以大中型证照具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采购的主渠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同时建立、健全定点采购的监督机制。按同等的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坚持程序公开、公平竞争,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统一采购,增加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制止采购中不正之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点采购制度,减少腐败的发生;大型医疗设备按政府招标相关制度执行。

3.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定点采购的综合管理。由区卫生局药事股牵头组织,卫生院提供采购计划,采购工作在定点单位网上开票采购或与供销商谈价,购进质量好、价格优,合理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成本,减轻群众医药费用中价格虚高的不合理负担。

4.强化药品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定点采购供货单位的日常监督,并加大对供应的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监督性抽验,让群众用上放心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五、运作方式

1.定点采购,分开配送。由区卫生局落实好定点采购供货单位和有关程序,药事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点采购。各卫生院每月向采购办申报计划1—3次,区卫生局药事股根据采购计划通知定点供货单位进行统一采购。供货单位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供货单位的供货底价),在网上对各卫生院采购计划分别打出销售清单,对其价格进行审核后由供货单位开出本公司的正规税务发票分别进行配送。中药实行定点采购由卫生院与定点单位直接采购。

2.定期付款,降低药价。药品配送到位后,各卫生院要按照销售清单认真对照验收,合格后签发有关手续,卫生院应在3个月之内按照本次实际购药金额统一汇给供货单位。这样不但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也增加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使医疗单位的药品价格有所下降,缓解群众看病难、用药贵问题,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