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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实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涵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保障经费投入。同时,每年要对各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四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惩治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违法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城区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八加快消防装备及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为执勤消防部队配足配齐个人防护装备。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九加快特勤队站建设。期间,要完成市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特勤队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划要求,及早筹划,逐步完成建设任务。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要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没有消防站的7县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

十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农牧、民政、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特点,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工程,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负责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严格行政许可,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酒吧、影剧院、宾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强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十四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和公安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全市没有灭火力量的7个县,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42号要求,积极研究论证,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十六建立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消防抢险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随时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八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年第25号令和公安部等3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或者在农村受灾50户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或者在农村受灾30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者在农村受灾1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