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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

为了做好城镇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确保县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县政府政发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县城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拆迁安置地点

被拆迁户安置地点由县政府按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安置小区总体布局详见规划图。返迁安置房建设的地点、结构、户型、面积详见规划图。

二,拆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获得房屋补偿费用:

(一)直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框架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6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2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2、砖混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4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3、砖木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26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230元;

4、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80元;

5、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6、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豪华装饰的住宅,可结合评估结果在同类结构房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补偿。

以上结构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

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粉刷;

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均无粉刷。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及县政府政发[]6文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货币补偿依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互补差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违章建筑(指未按当时审批的)不予补偿,均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由拆迁人或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三、拆迁安置办法

征用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户籍及实际居住在被征地村、组的,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房屋安置。由政府统一建造成套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1、对被拆迁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按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屋的价格为建筑成本价每平方米540元。

2、安置楼房的面积确定:选择安置被拆除主房面积与返迁房面积最接近值的楼层、户型。

3、因房型差异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主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类商品房价结算。

4、安置用房建成后,统一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书。

安置返迁房由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验收单”的先后顺序选择。

(二)宅基地返迁安置。

1、等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实行与所拆房屋主房占地面积等面积安置。

2、对宅基地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如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书。

安置用地的选择办法,按照“谁先拆迁,谁先安置”的原则执行,安置用地由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验收单”的编号顺序优先挑选安置地块。

四、拆迁期限及奖励办法

1、拆迁范围内房屋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全部拆除搬迁完毕。逾期拆迁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弃房完毕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提前20天拆完的,每平方米40元;

(2)提前15天拆完的,每平方米35元;

(3)提前10天拆完的,每平方米30元;

(4)提前5天拆完的,每平方米20元;

五、安置用地建设和安置房建设有关规定

1、宅基地安置建房必须按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立面建设等有关规定,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区内规划标准建设。

2、被拆迁人所取得的安置用地不得转让,并且必须在分得安置用地起壹年内建设好房屋,否则,取消一切优惠政策。

3、返迁房安置楼统一建设,需要安置楼房的被拆迁户必须在房屋拆除十天内按每套房价的80%标准预缴房款,逾期视为自行放弃安置,预缴房款者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把所欠余额20%交清。

六、其他事项

1、选择宅基地安置建房需办理的所有证照费用实行每户405元包干,即建设局200元,国土局100元,房产局105元。

2、安置区域的供水、供电主管(干)线由供水、供电部门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接通,所涉及费用由供水、供电部门自行承担。项目单位统一把水、电等设施接到门口(免交开户增容费),若原已交电贴费的,安置重建房屋时免交电贴费。

3、返迁安置房,项目单位负责水到户、电到门口,办理城市房屋产权证。

4、闭路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未安装闭路电视户不予补偿。

5、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按县政府政发号文件执行。返迁房超过一年未交付的,按每户每月480元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6、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拆迁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安置问题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7、公安、教育、邮政、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电话移机、信件投递、用水用电、闭路电视改线安装等事宜。

8、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广电、通信、电力、自来水等设施的迁移和拆装等工作,各涉及部门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的时间要求自行无偿迁移。

9、广播电视部门必须做好开发建设的义务宣传工作,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氛围。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必须严肃纪律,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配合,克服一切困难,认真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确保该工程涉及的所有建设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