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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墓行业管理意见

规范公墓行业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墓行业的管理,切实解决公墓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公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等八委厅局关于印发《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方案》(民发〔〕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着力解决公墓行业建设管理中存在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和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公墓行业行为,促进公墓行业良性发展,为构建依法殡葬、和谐殡葬,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整改目标

从年3月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5个月的公墓集中清理整顿。通过清理整顿,基本达到根治非法兴建公墓,杜绝违法出售墓葬用地,遏制超标准建设墓地、建设豪华墓穴和乱埋乱葬,努力实现“五个明显”目标,即:滥占土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大操大办、效仿攀比等不良之风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文明、节俭、科学丧葬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公墓建设管理水平得到明显规范,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全市所有正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城镇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三沿六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墓用地是否符相关规划要求,是否有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城乡规划用地建造坟墓的现象。

(二)公墓建设报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墓地或违规批准建设公墓的现象。

(三)公墓建设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建设,是否随意扩大墓穴面积,墓园道路、墓园绿化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四)公墓建成后开展运营活动是否有出售超标准墓穴,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者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统一规划设置,已设置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有从事违法经营的现象,是否存在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现象。

(六)出售公墓价格是否合理,价目表是否张贴上墙向社会公示,有无乱收费现象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现象。

(七)墓园管理是否规范、服务是否文明,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服务公约,是否有故意刁难丧户的现象。

(八)公墓运营是否存在封建迷信活动、诱导丧户大操大办丧事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行为。

(九)“三沿六区”即:铁路沿线、公路(国道、省道、市乡道)两侧、河道两旁视野范围、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内是否新建坟墓,是否仍然存在乱埋乱葬现象。

四、方法步骤

全市公墓清理整顿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4月30日前)

1、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民政厅等八委厅局下发的《省清理整顿公墓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动员部署,提高思想认识。

2、制定清理整顿公墓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二)全面清查阶段(年5月1日—6月30日)

1、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公墓经营单位自查,在5月10日前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全面查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做法,尽快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2、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公墓经营单位、“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和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检查。在5月10日前完成对城镇公墓、“三沿六区”视野范围的全面检查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被检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抓好整改,并向景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公墓检查情况专题报告。

3、迎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公墓及乱埋乱葬整治工作的检查。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7月1日—30日)

针对公墓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三沿六区”内乱埋乱葬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进行逐一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1、对于公墓用地违反相关规定的,如占用耕地、林地和城乡规划用地等,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对于公墓建设报批手续不全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墓地,但符合兴建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兴建公墓条件的,应收回其土地并责令恢复土地原貌,依法予以处罚。

3、对于公墓建设没有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施工建设,超标准建设墓穴以及墓园道路、墓园绿化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其对墓穴、道路、绿化进行整改,使其符合相关要求。

4、对于出售超标准墓穴并已安葬骨灰的,对公墓服务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公墓服务单位应加强该墓穴的管理,到期后进行整改;对尚未安葬骨灰的,必须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向未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者出售墓穴,必须责令全额退回销售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没有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乡(镇)、村,应抓紧规划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遏制乱埋乱葬。农村公益性墓地只允许安葬本村村民,不得对外经营,不准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违法从事经营或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

6、对于出售公墓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并未向社会公示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乱收费现象和炒买炒卖墓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对墓园管理不规范、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丧户、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文明服务公约。

8、对于公墓服务单位在公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诱导丧户大操大办丧事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9、严禁在“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新建坟墓,对在“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坟墓按辖区地段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植树遮挡。

10、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骨灰应安葬到市乐安陵园,不准乱埋乱葬。

(四)总结阶段(年7月31日前)

1、对公墓及乱埋乱葬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景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根据本市实际和清理整顿情况,提出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和治理乱埋乱葬的意见和措施。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墓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公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公墓建设和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程”。开展清理整顿,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大宣传,依法整治。公墓及乱埋乱葬清理整顿工作,一项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各乡(镇)、街道、公墓主管部门、公墓运营单位,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执法过程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对整治难度大的,要深入研究,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公墓建设管理和治理乱埋乱葬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巨任务。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和治理乱埋乱葬,不仅要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要立足长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治理乱埋乱葬和公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认真查找公墓建设管理及乱埋乱葬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公墓建设管理和治理乱埋乱葬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健全公墓建设管理制度,严格公墓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公墓经营年度检查,保证公墓从规划、立项、审批、建设到运营每个环节有章可循,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接受监督。同时坚持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健全公墓运营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公墓运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规范服务水平,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