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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技术墙体材料发展通知

关于新技术墙体材料发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和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我市新型墙材企业规划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升级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建筑节能功能,而且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近年来,随着《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县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粘土砖生产企业过多、生产规模较小、产品单一、工艺技术落后、占用耕地较多等现象。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举措,加大配合力度,共同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使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及今后发展重点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节能、节地、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节能为目的,以清理整治18门以下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为契机,全面加快我县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进程。具体到2012年,全县发展煤矸石烧结砖生产企业20家,年产标砖10亿块;发展粉煤灰和石英砂蒸压加气砌块生产企业8家,年产量200万立方米;发展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企业10家,年产量50万立方米。

(二)禁实禁粘时限。自1月1日起,全县建制镇及开发园区禁止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三)发展重点。鼓励发展粉煤灰、石英砂蒸压砌块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其它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限制发展煤矸石烧结砖,禁止各类实心粘土砖。

1、鼓励类墙体材料:(1)粉煤灰和石英砂蒸压加气砌块,是我县重点培育发展的新型墙材。投资兴建粉煤灰和石英砂蒸压加气砌块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我县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规模年产15万立方米以上;

②具有先进成熟的设备生产工艺,有完善的产品使用技术、服务队伍和技术指导能力;

③建立完备的质量检验、监管实验室;

④申请项目立项、备案。环境评估,获得县环保局环评手续,各种证照齐备;

⑤产品经检验合格,获得省墙改办新型墙材产品确认证书;

(2)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是我县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材。投资兴建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需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我县注册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生产规模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

②具有先进成熟的设备生产工艺,有完善的产品使用技术服务队伍和技术指导能力;

③建立完备的质量检验、监管实验室;

④申请项目立项、备案,环境评估,获得县环保局环评手续,各种证照齐备;

⑤产品经检验合格,获得省墙改办新型墙材产品确认证书。

(3)其它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

2、限制类墙体材料:煤矸石烧结砖。以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煤矸石烧结砖,原则上水湖镇、下塘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双墩镇每个镇布点转产企业不超过2家,其余每个乡镇布点转产企业不超过1家,需符合下列条件:

①位于合肥北城区规划区以北,距合水路、合淮路、合淮阜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以外;

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管理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水平,单体窑在20门以上,具有窑体烟囱;

③经技术改造的烧结煤矸石墙材制品生产线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4000万块标砖;

④煤矸石烧结砖中煤矸石掺量大于70%(干基重量比);

⑤具有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即应具有完善的原料破碎设备(破碎后物料粒径≤2mm,100%;≤0.5mm,>50%),准确的计量配料装置,陈化、均匀和塑化设备(陈化时间≥72小时);采用硬塑挤出成型(挤出压力≥3.5mpa,真空度≤-0.092mpa,成型水份≤14%)工艺;

⑥建立完备的质量检验、监管实验室;

⑦《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备;

⑧主动申请环境评估,获得县环保局环评手续;

⑨获得省墙改办新型墙材产品确认证书;

⑩老厂原粘土砖生产设备自行拆除。

3、禁止类墙体材料:各类实心粘土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精神,自1月1日起,全县禁止生产使用各类粘土砖。

我县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执行《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一)县墙改办负责规划区禁实禁粘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逐步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及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施工检查中,要加强对墙体部位的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禁用墙体材料的项目,责任停止施工,并通知责任单位立即纠正,已经完工的工程不予验收,并责令整改。

(二)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企业的生产用地和粘土资源开采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按规定标准的上限征收粘土砖生产企业相关费用。现有粘土砖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的生产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四)县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五)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行为;县供电部门对证照不全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予供电;县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新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政策。

(六)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禁实禁粘目标任务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18门以下小轮窑的目标任务。

四、严格管理,强化基金征收

(一)凡本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县政府办《长丰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由县墙改办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征收的专项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项基金专用票据。

(三)专项基金的返退标准和程序按照县政府办《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奖补和返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县财政、审计和上级墙改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墙改部门要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五)按规定应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缓征、减征、免征专项基金。

五、加强领导,扩大宣传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进一步调整并充实县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县经委作为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联系发改、建设、规划、建管、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和定期会商制度,指导和推进全县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全民资源、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公布扶持对象、条件、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为加快我县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落实扶持政策。继续按照县政府办《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奖补和返退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奖补和返退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县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项目要优先立项;县国土局要优先保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建设用地;县墙改办要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工作,协调税务部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