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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住房管理分配通知

规范住房管理分配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就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及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分配参照廉租住房供应程序(见附件一)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申报程序附后。

三、严格保障性住房规范管理

1、实施动态管理。县房管局作为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租(售)后监管,实施动态规范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住房和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县房管局统一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重新分配。

2、严禁出售、转租或闲置。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3、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强化对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房管、民政、财政、公安、物价、街道办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要对所有住房保障对象逐户逐幢进行审核,一经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现象,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