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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招商引资政策通知

区招商引资政策通知

县工业园区位于县城新区西5公里,张(家口)(大)同公路南侧,距大同市80公里、张家口市85公里、北京市280公里,规划占地面积一万亩,区内规划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加工、医药化工、教育卫生、商贸服务、轻工纺织六个功能区,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园区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我县投资兴业、合作发展、互利共赢,形成项目连片产业集群,真正成为我县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项目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

(3)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4)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并履行审批手续;

(5)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6)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土地利用政策

对符合入园条件,占用一期批复1000亩建设用地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度和入园先后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对前五个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采取最低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采取最低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先征后奖65%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采取最低出让最低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先征后奖60%的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采取最低出让价格(每亩4万元)先征后奖55%的优惠政策。以上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评审达到约定投资规模后一个月内,全额兑现。

对前五个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另议优惠政策。

三、鼓励发展政策

(1)入园新建项目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年内按留县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留县部分的25%奖励企业,五年以内根据企业贡献,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

(2)鼓励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积极建设标准化厂房,面向社会出租、联股经营。

四、服务与管理

(1)入驻园区的企业,只要提供完善的报批要件,申办手续可由园区管委会代为办理。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国家省市县规定的专项检查外,任何单位和部分无正当理由不得到企业检查,严禁“乱收复、乱摊派、乱罚款”。

(3)凡县属权限审批项目,办事程序一律从简,实行限时办理。对手续资料齐备的,主审登记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登记;对手续资料不齐全的,主审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需向上级部门报批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及时上报,争取尽快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