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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通知

规范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巩固我区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规范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地利用规划落实,加强项目选址审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养殖、果品、苗木、花卉等项目。

二、严格分类管理,确保依法用地、农地农用

蔬菜等种植产业用地中不得建有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看护房临时用地不得超过10平方米。确需建设配套设施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畜禽养殖项目用地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除生产设施和隔离绿化带用地外,其他管理性用房及建(构)筑物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应对已批准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规范用地程序,确保项目依法备案

各镇办及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实际,合理地对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进行规划布局,只能在废弃庄基和村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内安排,不得占用耕地。引导群众发展集中连片经营,提高扩大产业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再次重申,在新修订的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批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必须由群众自愿提出申请,报镇办审查,镇办国土所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进行现场踏勘,由区农业部门批准后,依法报国土部门备案。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由各镇办负责及时拆除、复垦,各相关国土所予以配合。凡违反本通知精神批准的,将追究相关镇办、区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人责任。区国土资源执法大队要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本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